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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忌评论】 香港非礼大争论

2017年12月04日 22:29 PDF版 分享转发

近月欧美各国由影星到运动员,纷纷揭发受到有权力者的非礼、强奸等,引起全球的连锁效应;田径队队员「栏后 」,于其23岁生日当日,于脸书(Facebook)指十年前即13岁时,受其教练非礼,该教练以按摩为名,脱去她的牛仔裤与内裤摸其私处;吕丽瑶声称,自数月前伦敦奥运金牌女将勇敢公开被队医非礼的经历,因此令其萌生说出真相的念头,希望唤起公众对儿童性罪行的关注,鼓励其他受害人鼓起勇气,说出真相。

事件令香港舆论晔然,首先很多人同情吕丽瑶的遭遇,由警方至特首林郑月娥,都纷纷表示希望吕丽瑶能报警,把凶徒绳之于法;然而吕丽瑶婉拒报警,警方派人到其中学跟进调查;而吕丽瑶暂时拒绝配合刑事调查追究当事人的做法,引起香港人分成两派争论,支持吕丽瑶者认为,风化案的受害人可能承受严重的伤害与心理压力,而透过刑事去追究,往往会令更多不愿再回忆的伤口被翻开,以至个人私隐成为众人茶馀饭后的讨论内容,令受害人承受多一次的打击;而质疑者则认为吕丽瑶单方面对一教练作出严重指控,虽然没有公开当事人身份,但根据吕所提供的充份线索,网络已有人「起底」找到其人,而且更得知相关中学已将此教练停职调查,质疑这种「公审」或「未审先判」的方式,违反香港刑事法律「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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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者的法律上论点或有所错误,但引起很多人认同的,是风化案件往往只靠「受害者」的一面之词,多数时间当然是真,但在极端情况之下,却太容易被有心人滥用,去诬告男士非礼;且有心人为报复,或为其他原因胡乱指控,在法庭还该男士一个清白之前,已令这些男士在社会上身败名裂,被标签为性罪犯,含冤受屈且「有冤无路诉」,于是对这种只靠上网贴文的指控,感到十分不安,而纷纷反过来声援该位教练。

然而这种「自我投影」的质疑,却以行动解释了为何性罪行受害人,往往害怕指证起诉加害者;事件常发生在密室,往往缺乏环境证据,各执一词只靠对质,能否成功起诉,往往只是靠双方的证供与漏洞;由于香港刑事法庭的审案标准,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一旦受害人的心理质素比较弱,或者年代久远而记忆模糊,或者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事后没有即时举报或投诉,甚至为不影响社会世俗眼光,或自欺欺人不敢面对,而竟对加害者做出一些看似亲昵的事情,这都很可能令加害者能够成功脱罪。反过来,「有心人」为求令无辜的人有罪,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争吵与无意的碰撞,则令男性处于极度不利的情况,因为即使身体接触为无心之失,一些极度巧合的不幸,也很可能令男士遇著不幸而被入罪。

但如今的案件争议点,根本不在于吕丽瑶当时是否自愿,或教练是否「无心之失」,其案情非常清楚,争议点只在于吕丽瑶在脸书所指控的非礼案情,究竟有没有发生过。根据女事主的指控,当时只有13岁的女子,在香港法律上根本不承认女方可以「自愿」,因此与性有关的身体接触,男方都不得以女方自愿作为辩护。教练找女学员回自己家,按摩变作脱掉内裤摸私处,这种案情当然无法令人会相信为「无心之失」,而是蓄意为之,且身为教练违反身份上的信任关系。

最值得讨论的,是要保护女受害者与疑犯,更重要的态度来自传媒与网友自己的自律;传媒或网络的报导有偏差,造成被屈或受害者「身败名裂」的后果,虽然香港法律保障不足,在性罪行的法律落后英国十几廿年,但更大的灰色地带,在于如何能加强对受害者作供时的保护,以及嫌疑犯未定罪前的保障。

相比起邻近地区如澳门与大陆,嫌疑犯甚至带上电视机面前开记招,或要录「道歉、认罪」短片,香港在这方面当然好得多;然而在网络「起底」的年代,无论是受害人被人评头品足,或嫌疑人含冤受屈,这种都是网络发达后的新兴问题;香港律政司拖延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多年,对性罪行迟迟不作修订,结果造就很多过时及未能与时并进的法律,反映特区政府只搞政治,妄顾民生的事实。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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