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传珩:致青岛中级法院高沛沛法官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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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沛沛您好!

当今时代口号是“依法治国”“阳光司法”,行使审判权要接受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据此,我昨天与您通过电话,询问您是否见到我给院长的陈情信(您证明了您没见到院长转办信函),同时希望您能明确你们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规范性文件可不可以“减损益”的态度。这是本案的要害所在。《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5号)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自行创设本部门的行政职权。您明知这些法律规定,但就是回避直接答复,只声称“不审查规范性文件合不合法问题”。那么,请问审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有无合法依据?由此可见,你们如此决绝地坚持否定上诉人提供的全部法律依据与理由,一定要掩耳盗铃地维护用规范性文件“减损公民权益”的立场已经昭然若揭了。

正是基于此,我在二审法庭上的发言才会一再被审判长阻挠。例如,被上诉人荒唐地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其不法行为遮丑我要反驳时,审判长立即制止我发言说:法溯不溯及既往由法庭决定。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不阻止被上诉人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其现行违法遮丑;既然一切由法官决定,还开什么庭?听取什么陈述理由?难道法庭仅仅是让诉讼参加人配合你们演戏吗?

尤为严重的是,我在法庭要求向被上诉人发问,被审判长毫无法律依据地禁止了。法庭上行政相对人不能对政府部门的侵权行为进行发问,“民告官”案件还有什么意义?由此可见,你们偏袒政府部门任意侵害公民权益的立场,早在开庭时就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自证了。

最后,我再一次强调: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前提,以及“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只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剥夺上诉人退休社保待遇,“减损合法权益”之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就必须承担败诉后果。当今时代法律坚决禁止规范性文件“减损公民权益”已是常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可谓一剑封喉,不容质疑。对此,你们是不理解?没看到?还是心知肚明?如果你们不顾法律尊严,背弃执法良知,一定要一意孤行地装睡不醒,刻意维护断送老人退休待遇和医保后路,且既不符合国家医保全覆盖政策,又“重大且明显违法”的一审判决,就一定要被终生追责!

(请将本公开信存入卷宗)

上诉人:牟传珩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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