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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心:为何在美国大众传媒能够制衡三权(一)

2019年06月10日 10:32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可心

国会议员Robert Pittenger说,根据第一修正案,“美国公民有言论和表达自由,媒体自由与和平集会的自由。这些是民主的基础,并使得美国不断成长和进步。美国必须继续倡导,让全世界每一个人享有这一权利。”(李莎/大纪元)

大众传媒在美国被称为是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能够起到在三权监督和制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背后有多个原因,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美国新闻自由的理念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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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也称大众传播媒介(Mass media),是传递新闻信息的载体,包括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纪录影片、新闻性期刊及互联网等。

美国包括三个方面,即出版自由、报导自由、批评自由。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在一个实行文字狱的专制社会,大众传媒的监督作用根本无从谈起。对自由的追求是美国建国之本。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应通过任何……限制言论或新闻自由的法律。”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吉特洛诉纽约州案的裁决中,把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适用于各州。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为美国的新闻自由奠定了最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当代美国,新闻自由的信念已经深入人心。由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障,美国至今没有新闻法,出版报刊、书籍无须政府批准。在和平时期,政府不得对言论和出版物、对电台和电视台的节目内容进行“事先限制”(“新闻检查”)。在战争时期,记者随军采访要得到当局批准,当局有权检查涉及军事调动和作战计划等报导。但记者对战事报导受到的限制还是很小的,战争一结束,一切限制随之取消。美国政府只能对言论和出版物进行“事后新闻检查”,追究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禁止已发表的言论和出版物的传播,或以煽动叛乱罪、诽谤罪、诲淫罪等向法院起诉,用司法手段控制大众传媒。但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在审理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对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总是做出从宽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维护新闻自由的法律体系。

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消息全部失实。伊利诺伊州法院在判决该报无罪时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由于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1925年明尼苏达州议会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发表“恶意、丑闻和诽谤”或“诲淫”文章的任何报纸、杂志或其他定期出版物,可以由法院发出禁令禁止其继续出版。J·M·尼尔主编的《星期六报》因激烈批评政府官员的腐败和其他错误,被县当局根据上述州法从法院获得禁止该报出版的禁令。州法院认定该州法及法院禁令符合宪法。尼尔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1931年,最高法院认为明尼苏达州法律禁止报刊的出版,是事先限制,“实质上是新闻检查”。基于这一理由,最高法院裁决明尼苏达州的法律损害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版自由,因此违反宪法。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意义重大,因为这表明了一个州的事先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违宪,从而防止了各州再制定类似的法律,保障了报刊对政府和官员进行批评的自由。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对包括蒙哥马利市在内的一些地方镇压黑人的谴责,蒙哥马利市官员起诉《纽约时报》构成“诽谤”。一审二审皆裁定该报诽谤罪成立,但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前面的判决,理由是:“我们认为,宪法保障要求有一项联邦的规则,来禁止政府官员因涉及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指责)有损其声誉和有失真实而取得赔偿,除非他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政府官员陈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根》刊登那份广告怀有“真正的恶意”。这个案子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导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而无论官方还是个人要证明媒体抱着“实际恶意”报导,是极其困难的。这一案例为美国大众传媒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由于有了“实际恶意”原则托底,从尼克松的“水门”丑闻,到里根时期的“伊朗门”事件,再到克林顿的性丑闻和后来的美军虐俘事件,大众传媒不断地发出一个又一个的影响巨大的调查性报导。虽然大众传媒也不时地受到诽谤的指控,但其在法庭内外的败诉率却只有8%。

1971年6月,美国《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先后发表了美国国防部一批绝密文件的摘录,美国司法部以文件的公开发表会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要求两家报纸停止刊载,但遭到拒绝。美国司法部遂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事关国家机密,多数人认为两报必败,但最高法院却出人预料地判决两报胜诉,理由是联邦政府无法证明这种报导会给国家安全造成重大的、直接的损害,因此,宪法规定的言论和报导自由优先。最高法院关于“五角大楼文件案”的裁决表示了即使是在涉及国家安全这样一些敏感问题,政府也不能限制新闻自由。

美国宪法明确保障了大众传媒的新闻自由,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将大众传媒的新闻自由落到了实处,确保了政府不可能限制新闻自由,从而使得大众传媒能够真正利用新闻自由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这也就是在美国大众传媒能够起到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作用的一个最重要原因之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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