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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的价码还不如“ 皮条客” 周燕芬

2020年06月21日 8:00 PDF版 分享转发

文:韦三水 

案居然仅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让人大跌眼镜。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芬猥亵案。 6月17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6月17日下午,王振华案历时两天,法院公布判决结果,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王振华

“ 皮条客” 周燕芬
在水哥看来,亿万富豪王振华猥亵儿童案,至少是个“ 三无” 案:

第一,无法无天。据新京报援引法院方透露的信息,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而且态度极其嚣张。

第二,无耻至极。王振华猥亵儿童案的代理律师陈有西,真是作践自己;尽管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力,律师也有为其辩护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天经地义的,但陈有西通过“ 声明” 来带节奏,一方面为自己正名、为王振华张目,另一方面又说群众和舆论从道德上“ 绑架” 他,难怪被网友们批评说其实“ 既当婊子又立牌坊” 的主儿。网友们说,“ 有钱能使鬼推磨” ,因为网上传言说律师代理费高达1200万元。

可水哥认为陈的确在“ 贱卖” 自己了。为什么?和“ ” 周燕芬(仅仅被判刑有期徒刑四年)做下对标:王振华给她10万元,王振华“ 作案时间” 13分钟;若网络传言属实,陈大律师等代理费1200万,120个“ 10万” ,意味着120个13分钟,一共是26个小时。就算一天工作时间8小时,26个小时也就三个工作日多一点。但诸君想一想,王振华猥亵儿童案这个案件,得需要花费陈大律师和其团队多长时间?就算一个月,没有休息日,30个工作日啊,相当于10个1200万啊——怎么著也得要个上亿费用啊——即使上亿费用,对于亿万富豪王振华来说,也是“ 九牛一毛” ,人家身价可是400多个亿啊。更何况,这笔律师费并不是陈大律师“ 独吞” ,人家是“ 合伙” 的,你们说陈大律师是不是连“ 皮条客” 周燕芬的“ 价码儿” 都不如?

那么,陈大律师为啥还拼了“ 老命” 的干啊?人家可是鼎鼎有名的大律师,除了利,还有名嘛——牛X的律师代理牛X的案子。而一旦名利双收的话,人就容易“ 没脸没皮” 了。

第三,无可奈何。王振华案件,涉及定罪名和量刑;法院给定了个猥亵罪,你能咋的?这要是在国外,早就给重判了。所以,我们“ 吃瓜群众” 只能无可奈何。但为了孩子,我们必须鼓与呼,强烈司法机关对王振华和周燕芬重新调查,进行重审!

孩子的事情,都是大事情。如果一个社会,连孩子都保护不了,还奢谈什么家国田园?如果一个社会,连罪恶之人都重惩不了,还奢谈什么朗朗晴空?

最近有关孩子的事情的确让水哥“ 闹心” ,并羞耻于成年人的世界——一个是被王振华猥亵的那个孩子,一个是坠楼身故的缪可馨。加来诺亚在他所著的《镜子:照出你看不见的世界史》一书中如此感慨的写道:“ 我们的基因和老鼠的基因长得几乎一模一样。” 言外之意是,我们人类比“ 老鼠” 不会好到哪里去。他近乎愤慨的“ 呐喊道” :

“ 现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究竟是上帝的杰作还是魔鬼的恶作剧产物。我们,人:一切的毁灭者,偷袭近亲的狩猎者,原子弹、氢弹和中子弹的发明者,中子弹是其中最健康的一种,因为它能消灭人,保全物,我们是唯一一种能创造机器的动物,唯一一种为自己创造出来的机器充当奴仆的动物,唯一一种吞噬自己家园的动物,唯一一种在自己饮用的水和供自己吃饱饭的土地中投毒的动物,唯一一种能出租或出售自己也能出租或出售自己同类的动物,唯一一种出于快感而杀戮的动物,唯一一种会动用酷刑的动物,唯一一种有强暴行为的动物,同样也是唯一一种会笑的动物,唯一一种能醒着做梦的动物,唯一一种能用蚕的唾液制造丝绸的动物,唯一一种会把垃圾变成好看东西的动物,我们发现了连彩虹都未曾见识过的颜色,我们为世界的多种声音增添了新的音乐,我们创造了词语,让现实和现实的记忆不致沉默。”

每一个个体的苦难,其实都是这个社会的苦难。只是,为什么这样的苦难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著?这背后是否存在着盘根错节的“ 制度性” 与“ 体系性” 的“ 欺诈” ?这个世界越是疯狂,牺牲的筹码就越高涨,这是波德里亚说的。当社会博弈进化的能力,随着“ 各种势力的上下其手” 的“ 共时性” 合谋,就会被减弱乃至不再和消亡,从而社会功能加速失调,“ 好人” 成为“ 房间里的大象” ,“ 坏人” 可以肆无忌惮,沉默者与作恶者一起让社会从“ 正向” 走向“ 负向” 。

于是,久而久之,社会里的绝大多数人而不仅仅是所谓的“ 弱者” 都会痛苦不堪,而只有极少数以作恶的方式谋取“ 上位者” 能成为既得利益者,同时他们的“ 邪恶” 将会成为人们争相效仿和膜拜赞赏的对象。如此,传统的“ 道德景观” 将异化成“ 自我镜像” ,作恶者将进一步以此扩大自己的侵犯他人的边界,并以此洋洋得意、彰显自己的“ 成就感和高高在上的姿态” ,而不知耻,这其实与“ 裸阴癖” 的心理本质是毫无二样的。

陈大律师的冠冕堂皇的“ 声明” 以及亿万富豪王振华的嚣张豪横,无不是“ 强者” 的“ 自我镜像” ;在他们眼里,道德算个屁?即使法律,他们可能都不放在眼里。又怎能把受害者放在眼里呢?又怎能有一丝丝的愧疚悔过之意呢?他们唯有在“ 全民审判” 面前才能瑟瑟发抖!

《审判为什么不公》这本书里有这样一句话:“ 法庭犹如一个剧场,几乎从人类诞生之日起,这里就上演着各种荒诞的剧目。” 相信国家的权威司法机关不会让王振华猥亵儿童案成为“ 荒诞的剧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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