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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芄紫:香港渐变“中国香港” 从西方青睐到被西方抛弃

2020年08月24日 9:45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 李芄紫

和国际关系中,要认定一国“”,需要一定程度的门槛,比如有实际的行动等。外国舆论的讨论、外国政府口头上的关注和表达立场、甚至出动外交照会等,都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干涉内政”。中国喜欢混淆言论自由和实际行动的差别,又一贯喜欢双重标准。其实说到“干涉内政”,政府媒体在登广告,在美国中期大选中打击共和党,岂非更赤裸裸地“干涉美国内政”?

颁布港版以来,西方多国相继终止或暂停了一些和香港签订的双边协议。最新的一个例子是,美国国务院在昨日公布终止三项美港双边协议(移交逃犯协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和对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入息给予课税宽免的协定)。于是到目前为止,“五眼联盟”(美英加澳纽)、法国、德国等西方主要大国都终止、暂停、或搁置了和香港的引渡协议(其中法港协议的情况是签署了但未生效,法国决定搁置协议)。

对此中国一概斥之为“违反国际法原则”、“粗暴干涉香港内政”,并“指令香港”取消了香港和这些国家的引渡协议和司法互助协议。

中国强调自己是必要的对等措施。其实,各国和香港终止或暂停的只是引渡协议,中国反制的措施中还加上司法互助协议,范围更大,在实务中的影响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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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此反应并不意外,这是“战狼外交”和“斗气式外交”混合体。“战狼外交”强调毫无妥协之余,还要主动出击;“斗气式外交”则强调“你打我一巴掌,我打你两巴掌”。

不幸的是,中国式外交像病毒一样传染到香港。香港高官也纷纷用上了中国式的外交词汇,诸如“强烈谴责”、“粗暴干涉内政”、“卑鄙无耻”之类,在香港官员,就连“斗气式外交”也抄足功课。最近香港特首林郑,在传出英国剑桥大学要考虑取消她的荣誉博士头衔时,就主动先退回头衔。这可不是那种男女朋友分手时“是我甩你,不是你甩我”的斗气?

一些没有根据的指控

中国指责西方各国“违反国际法”,但这点并无根据。

终止一份双边条约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符合国际法。在条约或协议上大都写明“退出条款”,要退出依照“退出条款”去做就是了。

就美港移交逃犯协定而言,在香港法例503章附表一《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中写有:“第20条(2):缔约一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这句话写得清晰明白,不需要多解释。值得多说一句的是,在该条款中,并不需要列举理由才能终止协定。所以,尽管大家都知道,美国终止协定是因为国安法,但即便没有国安法,美国只要想终止就可以终止,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违反国际法。其他协议也大同小异。可见,西方各国的做法并无任何“违反国际法”之处。

中国指责西方国家以此“干涉内政”,同样没有根据。

首先,在中国口中,“干涉内政”是个可以无限上纲的借口。在中国宣传中,外国只要说了中国一句不是,就可以加上干涉内政的大帽子。(讽刺的是,当一些国家表示支持中国政策时,就不是“干涉内政”了,变成了“有识之士”的“公正舆论”。)

但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要认定一国“干涉内政”,需要一定程度的门槛,比如有实际的行动等。外国舆论的讨论、外国政府口头上的关注和表达立场、甚至出动外交照会等,都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干涉内政”。中国喜欢混淆言论自由和实际行动的差别,又一贯喜欢双重标准。其实说到“干涉内政”,中国政府媒体在美国登广告,在美国中期大选中打击共和党,岂非更赤裸裸地“干涉美国内政”?

其次,香港国安法不完全是“内政”。虽然各国都有国安法,但香港的国安法构成对外国人的重大安全威胁,不能和其他国家的国安法相提并论。

国安法针对的主要对象是香港人,即香港永久居民。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在香港生活的香港永久居民中不少持有外国国籍(尤其是“五眼联盟”国家的国籍),即便在香港抓一个“香港人”,随时可能是抓了“外国人”,进而引发国际争议。更何况,国安法第37条规定,海外的外籍香港人也可能被通缉。最新的例子是香港警方通缉在美国生活已久、也已入籍美国的香港永久居民朱牧民也被通缉。更有甚者,国安法第38条还规定,没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在香港以外地区“违反国安法”也会被通缉。这进一步说明香港国安法不再是“内政”,而是实实在在地影响其他国家的事务。

越来越不把香港看作“自己人”

最后,如果某国以终止协议为要挟,旨在推动某国废除一有关内政的法律,那么还勉强可以说是“干涉内政”。这是因为终止协议是行动,不是言论。

然而,具体应用到香港现况却不是那么一回事。在美国给香港的通知中,没有要求香港废除国安法。这点非常重要。

美国明白国安法(至少在短期内)不可能被废除,其终止协议的目的当然也不是以此“要挟”中国和香港废除国安法。美国等国家的行动可以理解为对自身的保护,可理解为对中国和香港的实施国安法的正常反应、甚至可以按照中国的理解为“报复”。但无论如何,由于美国没有要求香港废除国安法,所以不构成“干涉内政”。

终止协议也不能视为“制裁”。制裁通常指禁止某国做什么事,比如降低外级别、禁止出口、禁运、禁止运动员参赛等。终止引渡协议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程度上,都不足以被视为制裁之列。作为对比,美国制裁11名香港和港澳办中联办官员,就是“制裁”的一种。

需要指出的是,“干涉内政”虽被中国视为“罪大恶极”,但“干涉内政”并非一定是坏事。比如,美国当年制裁白人政府下的南非,要白人政府废除存粹是内政的种族隔离政策。这明明是标准的“干涉内政”,却在国际获得广泛支持,是大好事。

香港和西方各国停止引渡和司法互助看似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司法问题,但影响深远。很讽刺地,香港在去年推动修改逃犯条例的时候,强调如果逃犯不能“送中”,香港就会变成“逃犯天堂”、“犯罪之都”。现在,和西方七国终止司法互助和引渡之后,香港反而成为更大的“逃犯天堂”。

更重要的是,现在西方各国越来越不把香港看作“自己人”。香港从作为“西方世界的一员”的“又中又西”的国际城市,进一步迈向“中国香港”。这种“西方的一员”的想象的消逝,导致香港传统角色的骤然衰退,影响才是最深远的。但似乎也正好符合中国对香港的要求。

来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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