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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法轮功学员有罪 (曹长青)

2020年12月16日 14:57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RFA

(特约评论文章只代表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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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叫乔尔.奇普卡(Joel Chipkar)的加拿大商人,在当地控告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案获得胜诉。起因是这位信奉的加拿大居民在给当地英文报纸《多伦多星报》投书中,批评政府迫害法轮功成员,而中国的副总领事在投书反驳时,称奇普卡和其它法轮功练习者都是「罪恶的邪教」成员。这位加拿大居民认为这是对他的人身攻击和诽谤,提起公诉。

中国的副总领事不敢到庭辩论到底法轮功是不是邪教,到底这种说法是不是诽谤,而以他是外交官,有豁免权,来回避官司。但奇普卡的律师提出,中国副总领事的言论已属诽谤行为,触犯了加国法律和国际法,不属于正常的领事权限之内,因而不受外交豁免权保护。连加拿大政府外交部发言人也表示,根据维也纳国际公约第55条规定,所有领事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不能「干涉所在国的内政」;并明确指出,那位中国副总领事的豁免权是有限的,他这种随口指控别人为「罪恶的邪教」成员的行为在加拿大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最后法庭判决中国副总领事诽谤有罪,除偿付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外,还要承担诉讼案的律师费用等。它成为中国外交官因成员而被西方法庭定罪的第一个案例。

西方民主国家在裁决诽谤案时,都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很多国家都采用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三原则,即原告要想打赢诽谤官司,必须同时提供三种证据?1,该公开发表的言论失实;2,当事人名誉受损;3,有故意诬陷当事人的动机,即有事实恶意或故意疏忽。这三证据中,最难的是第三个,因非常困难提出对方有事先诬陷自己的「意图」。但这三原则仅限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让他们难以打赢诽谤官司,从而确保最大限度的新闻和言论自由。而对于普通人打诽谤官司,则不受这三原则限制,只要提出前两项??说辞失实和当事人名誉受损,官司就可以成立,并可能打赢。

加拿大的居民奇普卡所以能打赢诽谤官司,主要原因是,他是普通人,不受这个三原则的限制;另外那位中国副总领事的言论,确实对他形象构成损害,属于诽谤。当然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在北京,而是在多伦多的法院审理,这里没有什么「党中央」的因素,没有政府的干预,法庭能够依法独立判案,因此使中国的副总领事这样的官员被判有罪。

这个案子同时也说明,新闻和言论并不是绝对自由,它是有底线的。任何一种自由都必须伴随相应的责任;不负责任的任何自由都会带来灾难,言论并不例外。虽然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诽谤案判案标准相当严格,尽量给新闻媒体和言论留有最大的空间,给政府官员和名人们设置了很难打赢诽谤官司的限制,但同时也保护普通人的权益,使一般公民不受诽谤的困扰和损害。

这个案子的裁决也传递另外一个信息,那就是西方民主国家,越来越重视中共驻外人员在所驻国从事和外交身份不符的活动,包括利用西方自由媒体来诬陷、打击法轮功的行为。不仅加国法律倾向保护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权利,同时加拿大政府也公开批评中国副总领事的行为;而且美国国会最近也通过法案,明确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利用驻外人员来诽谤法轮功,并要求布什政府对有这种行为的中共外交官进行调查和索证。这等于是从法律和行政两个方面,同时加强对中共外交人员攻击法轮功等非法活动的限制。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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