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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评论】国安不损言论权 黎智英何罪之有

2020年12月21日 20:47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RFA

【杜耀明评论】国安不损言论权 黎智英何罪之有

香港警方四个月来对壹传媒老板的刑事调查,与其说证明了他触犯的罪行,倒不如说还了他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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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书指黎智英勾结外国势力,危害,但从提及的证据看,足见警方仍停留在蒐集和分析黎智英的言论阶段。该文件的内容有三方面,一是罗列黎智英2019年以来,通过传媒访问、网上直播、推特留言和报纸文章,批评中港两地的政权。不过,除非只限于支持和歌颂政府,否则不能以维护国家安全之名,以言入罪,把政治批评等同危害国家的行动。

尤其古怪的是,警方认为黎智英在《》实施后依然故我,继续以不同方式表达政见,特别在八月中被捕一周后,他还继续其清谈节目,跟外地学者及编辑讨论中美局势,并指出中国经济欠缺外国投资的话,将走向衰亡。两项指控都指向黎的言论有罪,质疑他何以明知故犯,不自行收敛言论。

问题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港区国安法》早已表明,两条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依然有效,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权利,均在保障之列,警方凭甚么违反《国安法》的规定,把黎所发表的意见剔出言论自由之外?再者,倘若黎的言论等同危害国家,罪行非同少可,警方该是零容忍对待,但当局何以在八月中至十二月初拘捕他之前的四个月内,始终袖手旁观,任由罪案在众目睽睽之下定期发生?警方若非失职,不外是说明黎的言论对国家毫无损害,否则怎可以坐等四个月才起诉?还是经过四个月调查,警方发现查无实据,只有黎的言论可以拿来做文章,才硬着头皮起诉他?最后是否入罪,由国安法官裁决好了。

控罪书又细数黎智英在《国安法》订立前,通过不同的公开渠道,呼吁美国制裁那些镇压抗争运动、削弱本港自治的中港领导人。不过,《国安法》六月三十日深夜实施,没有追溯力,怎能拿来清算之前的行为?除非又来人大释法,将法律效力向过去伸展,否则根本依法无据,纯属滥告。

更何况,呼吁或请求美国采取制裁行动,是否等于勾结外国势力,更且危害国家,仍有可议之处。因为勾结一般指秘密串通,暗中结合,以遂不轨之意图。如官商勾结,单从政府土地及房屋政策如何让地产商获利,也不能一口咬定两者串通,更需要真凭实据,指出政府及地产商有合谋协定及行动,并且损害市民利益(如当年天水围发展计划曾被揭发,政府跟发展商有秘密协议保障其利益)。

眼下美国对中港官员的制裁,以至改变美港贸易关系的政策,可否归咎于美国与黎智英合谋,不能妄下判断,必须挖掘内幕寻找证据,确立美国制定政策时,在众多因素之中,黎智英的呼吁有多少份量。单凭公开的新闻资料,时事分析还可以,但若奉为刑事证据,事关重大,又怎能用意见代替事实,以想像填补资料不足?

警方今次唯一的「独家发现」,是去年八月由抗争运动主打国际线的揽炒团队发起,在日本经济新闻刊登广告(题为「为了自由,与香港同在」),原来是由黎智英做大股东的一间加拿大公司找数,总共一百四十七万元。不过,这件事同《国安法》有何关系并不明朗,一是因为事情发生在《国安法》未生效之前,二是勾结对象不明,三是如何危害国家安全难以说明。简单讲,连勾结谁去干甚么勾当也没搞清楚,试问又如何构成国安罪行?

尽管警方今次志在必得,动用近二百警力高调搜查壹传媒,带走大量资料,再经四个月调查才起诉,但所得证据主要是公开资料,控罪书观念不清,证据空疏,论述不明,大抵以猜测和想像去推断黎智英冒犯国安,却欠缺内情和实证,若有初审,相信连表面证供也难以成立。

难得有国安法官对警方通情达理,四个月调查得出混沌一片的控罪书,还可通容多四个月,继续推敲推特留言的微言大义,却不让黎智英保释候审,由他一力承担警方调查缓慢的恶果。这又算是哪门子的法治?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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