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律政司为何不能阻止黎智英保释

2020年12月24日 20:01 PDF版 分享转发

昨日李运腾以极严苛的条件批准保释,随即申请上诉并继续扣柙,最终法庭维持决定,让黎智英交足保释金后回家。

见今日新闻报导没有多解释当中的理据,以下文字尝试说明:为何律政司不能阻止黎智英保释?

1)《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1!zh-Hant-HK )有关保释的章节,确实有提及律政司可以覆核保释决定,并要求法庭在覆核期间继续还柙。然而,法例 9H 条指出:“凡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任何人保释,律政司司长可向法官申请覆核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决定。”即是说,覆核保释决定限于两级法院,却不适用于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决定。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2)律政司知道此路不通,于是改为引用《条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4!zh-Hant-HK )第 31 条“刑事上诉”及 35 条“在检控人提出上诉后将被告人羁留”,试图说服法庭,律政司可以透过此途径覆核高等法院原讼庭的保释决定,而原讼庭已有权继续将黎智英还柙。

3)但是,《终审法院条例》第 31 和 35 条处理的情况明显不是覆核高等法院的保释决定,而是关于案件本身的上诉申请,以及律政司提出上诉后判断是否将被告还柙。黎智英的案件根本未开始审讯,又怎能引用《终审法院条例》要求法庭介入?更何况是要求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自己覆核自己?

4)结果李运腾法官没有就《终审法院条例》31 和 35 的适用性作出裁决,仅指原讼法庭没有身位在现阶段介入,决定继续让黎智英保释。

5)根据 2009 年终审法院的判例(FAMP No. 2 of 2009),终审法院不接受被原讼庭否决的保释申请的上诉,以相同的逻辑,终审法院亦不会接受律政司对原讼庭批出保释的覆核申请。但穷追猛打的律政司怎会就此罢休,让黎智英安居在家到明年四月?因此,当原讼庭法官意外地批准黎智英保释,挑战了中共的政治部署后,反而增加了黎被控其他国安罪名,或者由国安公署直接引用《国安法》第 55 至 57 条将他直接送中受审的机会。

6)中共极权为达政治目标不择手段,令香港司法制度再次陷入“不依中共意思裁决便直接被废武功”的两难处境。

░支持朱凯廸团队工作░░░░

www.patreon.com/chuhoidick

作者 Facebook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