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违反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后,中联办控制的《大公报》和《文汇报》连日发文批评法院的决定,今日将焦点转为针对批准保释高院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大公报》今日刊出港澳研究会高级顾问顾敏康评论,质疑李运腾违反国安法条文的保释准则。《文汇报》社评质疑,李运腾为何不考虑黎智英的潜逃风险高。
梁振英:黎有极高反华价值
前特首、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亦连发多篇帖文,质疑黎获保释的决定,梁今日再发文指,黎在美国和台湾有强大的政治联系和极高的反华价值,“同时他本人财力雄厚,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都是他潜逃的动机和能力。”梁振英早前亦质疑,3 名人事担保人与黎智英有“政治关系”,“国家安全案件可以接受这些人提供担保吗?”
港澳研究会高级顾问顾敏康在《大公报》发表评论质疑,法官李运腾可能没有严格按国安法有关条文进行判决,称国安法第 42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顾敏康承认,国安法规定的不准保释,也不是绝对的,即使是涉及违反国安法,犯罪嫌疑人还是有机会保释的,前题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李法官的判决之所以引起争议,就在于他可能没有按国安法第 42 条第 2 款之规定,合理排除黎智英不会有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能性。”
文章指出,虽然高院定下“非常苛刻”的保释条件,显示法官主观上是希望防范黎智英潜逃的,“但既然如此谨慎,那为什么不规定黎智英必须带上电子追踪器呢?”顾文又质疑,法官为何当庭拒绝律政司向终院提出上诉的申请,又拒绝律政司先羁押被告的要求,“实在不明白其中的法律逻辑。”
文汇社评:李运腾为何不考虑潜逃风险高?
《文汇报》刊出题为“黎智英获保释难服众 上诉彰显法治公义”的社评。文章提到,被控违反国安法的其他案件,同样由李运腾审理,为何其他被告就因为“潜逃和重犯风险高”,被拒绝保释,黎智英却获“格外开恩?”,“为何总裁判官苏惠德认为黎智英潜逃风险高,两拒其保释,李运腾法官却不考虑?案件性质相同,裁决截然不同,难怪不少法律界人士和市民都对高院裁决感到匪夷所思和失望。”
终审法院下周二 处理律政司上诉
律政司昨日正式向终审法院提交上诉文件,申请临时命令(interim order),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次羁押黎智英;律政司又要求尽快召开进行紧急聆讯(urgent hearing),包括在公众假期开庭。据了解,法院排期于下周二(29日)开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