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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续还押】张达明:终审法院“投咗降” 承认人大决定等同法律 “话白系黑都要跟”

2021年02月10日 0:00 PDF版 分享转发

壹传媒主席被控违反案件,高等法院早前一度批准黎保释,律政司不服决定上诉,今日颁下判词,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黎智英须继续还押(报道)。终审法院判词指,原审高院法官错误诠释国安法 42(2)条,确立国安法下申请保释门槛较一般刑事程序严格(报道)。判词同时阐明,法院无权针对国安法进行违宪审查。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接受《立场》电话访问时指,终院判词订明“有利保释假定”不适用于国安法,同时承认法院无权裁定国安法违宪,变相若有条文违反人权,香港法院一样“无得拗”,直言“终审法院已经投咗降”。

终审法院五名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陈兆恺及司徒敬,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判词指,原审法官在处理唐英杰及黎智英保释案时,错误诠释国安法 42(2)条,把条文中“除非法官… 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准予保释”,变成“法庭须以信纳确实有理由相信被控人将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为拒绝保释的理由”,是错误剔除国安法就保释问题设立的严格门槛。(第 73 段)

张达明:相信以后申请保释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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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达明接受访问时指出,虽然终院判词已清楚订明国安法属特别例外情况,不适用一般“有利保释的假定”,但他认为,法庭往后实际操作与之前分别未必太大。终院判词订明,法庭可以考虑一篮子因素,包括准备施加的保释条件,以判断是否具“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

律政司一方上诉时陈词指,法庭考虑被告保释事宜,应首先考虑 42(2)条文,而在首阶段不应考虑保释条件。不过终审法院拒绝接纳律政司立场,认为法庭处理保释问题时,应考虑席前一些相关因素,包括可施加合适保释条件,作为考虑能否符合 42(2)的因素。(第 57 段)权,

张达明指,终院拒绝全盘接纳律政司一方理据,“我谂佢都系希望尽量保住香港个法制”,但相信以后国安法被告申请保释会较之前困难。

张:终审法院“接受现实” “话白系黑都要跟”

终审法院判词指,港区国安法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条文订立,本港法院就国安法合宪与否没有司法管辖权。张达明认为,是次终审法院判决最大影响,在于判词显示终审法院已“接受现实”,承认人大或常委的决定就等同法律,法院无权进行违宪审查。

张达明指,是次终审法院判词首次明确推翻 1999 年“吴嘉玲案”、指终审法院有权审查人大决定有无违反《基本法》原则;而今次判词亦适用于其他国安法条文,例如不设陪审团审讯,不限于保释问题,“如果佢(中央)要话白系黑,你都要跟架啦,法院都无权审理你有无违反《基本法》。”

不过张达明直言,终审法院判决反映现时政治现实,“就算你终审法院唔系咁讲,人大常委都会用释法推翻你。”

国安法变相至高无上 吁舆论克制勿向高院施压

首席法官张举能早前新上任,会见传媒时形容香港法庭“身经百战”,呼吁相信法庭以普通法原则解释国安法的能力。

今日终审法院判词订明,虽然法院无权裁定国安法条文违宪或无效,“然而,这绝非是说人权、自由和法治等价值并不适用。相反,国安法第四条和国安法第五条明文规定,这些权利、自由和价值在引用国安法时须予以保护及坚持。… 在尽可能情况下,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须获赋予符合这些权利、自由和价值的意义和效力。”(第 42 段)

张达明指,在终审法院放弃违宪审查权前提下,法庭只能根据国安法内置条文判断是否符合“权利”、“自由”,缺乏有效的监管;国安法权力等同至高无上,《基本法》形同虚设,“等如大家都唔好再寄望《基本法》有啲咩保障,亦都唔可以去靠香港法庭去保障,你只能够系话信得过中央,信佢唔会做违反《基本法》嘅事”,“如果你信得过条法律本身,咪 okay 囉。”

至于黎智英一方表明将申请覆核,张达明认为社会大众,尤其是建制派、党媒《人民日报》及中央政府等,应克制就黎智英应否获批保释发表意见,勿施压影响高等法院决定,“我觉得大家系唔应该再去说三道四,应该交返俾高等法院法官睇证据,跟返终审法院原则去决定,无论有无保释,大家都需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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