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条例》倡入境处长可拒乘客出境 大律师公会:限制离港权力不受约束 令人不安
立法会正在审议《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相关法案的小组委员会正讨论条例的草案修订。修例内容包括保安局局长可以赋权予入境处处长等人,指示某运输工具不可运载某人。大律师公会今日(11日)发表文件指,对这项修例建议深感忧虑,条文赋予入境处处长明显不受约束的权力,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离开香港;而修例条文中无列明这种具侵入性的权力可以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无解释赋权的必要性,令人不安。
《2020 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第 3 条建议,在《入境条例》中加入新订第 6A 条,赋权保安局局长订立规例向入境处处长提供运输工具上的乘客等的资料,规例同时赋权予入境处处长可就运输工具可或不可载运个别乘客发出指示。李家超曾在立法会称,这建议措施可加快各管制站的旅客通关手续、提高入境处的执法能力,以及加强防止潜在声请人来港。
大律师公会指,相关修订赋权入境处处长可禁止任何人,包括香港市民离开香港,条文并无列明在什么理由下处长可以行使这特殊的权力(extraordinary power),或如何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相关权力限制市民在《基本法》下获赋予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
大律师公会指出,相关条例修订废除人们基本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但在相关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文件上,从无阐述理由解释建制修订原因。在现时法例下,人们旅行及出入境自由只可在保护国家安全、公众秩序、公众健康、他人自由原因下受限,香港现存法例已可限制部份人士离开香港,很难理解是次修订是致在达至什么进一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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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认为,如果在法例下有新权力限制人们离开香港,相关理据必须在立法初期就清楚例出,同时相关决定应由法院执行,判断是否具必要性及相称性去实施该旅游禁止,而非由入境处处长决定。另外,条例亦有设有适当的保障,包括必须设有禁止旅游、出入境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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