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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喜迎江湖新秩序

2021年02月12日 12:00 PDF版 分享转发

有关黎智英保释上诉的判案书,才不过几段,只见们跪得很快很彻底,权力永远是对的,人权法治聊作点缀。

判词八十一段,有三分一段落,复述人大常委决议及制订过程,毫不含糊地全盘接收“宪法基础”。判词表明,由于港区国安法由人大常委根据基本法条文所定,所以终审法院无权覆核条文是否合符基本法,并同意国安法“地位特殊”(第十一段)。即是说,只要人大常委说得出“依法”两字,就算是黑说成白、二加二等于五,终审法院照单全收。

始于一九九九年终审法院在居留权案中的“自我纠正”,早已宣告终审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后来多次“释法”,亦令终审法院之“终审”二字化作梦幻泡影,因为人大常委有无限权力随时终审你的终审。今次判决,大法官们更积极采用了权力一方的观点视角,无必要地描述国安法制订的背景,是基于“公众秩序受到严重和持续扰乱,特区和中国政府权威被挑战”(第十段),法官们所理解的社会背景,完全站在权贵立场,并非站在人权公义的视角。判词亦大幅引述全国人大介绍新法例的“说明”与“讲话”(第十二至十五段、十八、廿一段等),把法律条明没有写的,当作判断准则。

判词也略提到香港人享有公民自由、无罪假定等原则(第廿二段),但只是口甜舌滑一番,讲完就算,接下来的论述中,根本不把此等原则放在眼内。判词多番复述人大说明的国安工作统筹制度安排,要处理好国安法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试图引伸香港原有法律仍然重要。事实上,当终审法院俯伏于人大常委的无上权力,这些都是虚话,因为大前提是人大常委颠倒黑白、无限扩权、违反承诺,终审法院都无权处理,大原则跪低,细节上的兼容互补,已经无关痛痒。

判决中,终审法院接纳国安法下,有一个全新和更严格的保释门槛要求,认可《港区国安法》下,判断能否保释的“起步点”是“不得予以保释”,确认与现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两者的研讯起步点截然不同”,改变了一向的保释标准,并认为原审法官在此关键点上判断错误,律政司上诉得直。大法官们的判决,随时令国安案件说好的“无罪推定”变作“无罪坐监”,嫌疑人未定罪先长期扣押不得保释,有违法治初衷。以“初选有罪”的五十多人为例,纵使证据薄弱,而且他们已无机会再搞“初选”去“再犯国安法”,但若律政司一意孤行检控,他们难以自证以后不会犯上其他国安法例,结果就是不得保释。

全盘接受了“从严理解”条文、“无权覆核人大决定”这些大前提,终审庭反驳律政司一些技术性理据(如法官决定是否容许保释,亦可考虑保释条件等因素;又或法官判断被告获保释后会否实施“继续危害国安行为”时,不应包括未立法的国安罪行等),显得终审法院还有点自主、有点权威,但这些技术性细节上的反驳,只属趴在地上揦番拃沙之举。

终审法院之跪,也代表其他检控方的无上权力难以挑战,例如律政司于即将开审的首宗国安法案件,拒绝使用陪审团,引用的理由如“保障陪审员人身安全”及“可能妨碍司法公义”,莫名其妙,惹人疑窦,明显是担心庶民任“球证”,判决难以操控,于是出手交国安法官审理。

国安法官又如何操控?请大家留意行政长官委派国安法官的过程,任期只有一年,名单不公开,几时上任几时退任亦不知道。鬼鬼祟祟的好处,正是避免公众找到操控法官的疑点。当一切秘密进行,哪位法官因为“表现欠佳”而被剔除、哪位法官因为“表现神勇”而永续连任,因为资料不透明不公开,公众短时间难以觉察,亦不容易整合其赏罚模式,令党委书记能透过傀儡特首上下其手。不消两三年的轮换试练,就会出现一群绝对忠诚的国安法官。

如果法治是控辩双方一场对垒,这球赛国安委永远是主场,他们自订规则、操控赛制、操控了球证、输了一球可以不停上诉、势色不对可以改规则、换场地,送中再战。法律从此徒具形式,终审法院驯良如羔羊,亲自示范告别旧时代的法律观念,去旧迎新,喜迎江湖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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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苹果日报论坛版,此为加长版,刊于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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