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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讯、定罪、囚禁的儿童 — 反送中运动两周年统计

2021年06月10日 16:00 PDF版 分享转发

至今已两年,这一场影响了深远的社会运动同时也改写了一班少年的命运。原本互不相识、各有梦想的小朋友在 19 年初夏在街头相聚,命运从此连结。少年将希望寄托在香港,却遭到社会反噬。我们深深感受到这一代对香港的热爱,但因各种原因总是易被轻视和忽略的一群,在此以最表面的数字记录这班好钟意香港的小朋友正面对的事情。

以下辑录了个人对运动中有公开资料的 18 岁以下抗争者判刑统计,资料透过各大传媒的新闻报导、网络消息及 Telegram 频道“法庭文字直播台”的公开资讯及个人网络资料收集而成。因搜集途径和方式有极大限制和困难,资料未必能准确反映所有未成年被告的状况,仅供参考(见文未:统计限制)。

根据保安局截至今年 2 月 28 日的数字,在 10,242 名被捕人士中,当中有 1,752 位为 18 岁以下儿童,其中 262 位已经或正在进行司法程序,当中 115 人被定罪,90 位须守行为,4 位接受保护令,22 位经警司警诫后释放。

而截至本年 6 月 8 日的公开资料,涉案时 18 岁以下的儿童被告暂时已知判刑结果的有 112 位,有 3 位正等待判刑。被定罪的被告当中有 7 位被判囚,刑期由 3 星期至 3 年零 10 个月不等;17 位被判入劳教所;35 位判入更生中心;1 位戒毒所;31 位判感化令;14 位判社会服务令;2 位罚款;1 位感化院,数宗案件亦有作出赔偿令。

律政司曾就至少 12 宗涉及儿童个案向原审裁判官或上诉庭申请覆核刑期,至今已处理的上诉全获批准加重刑罚。

其他结果方面,有 30 位儿童罪名不成立,73 位签保守行为;10 位获撤销控罪。目前尚有至少 142 名涉案时未满 18 岁被告的案件有待审讯,已定最远的审期至 2023 年 11 月方开审。

今次更新数字同时简述了被定罪儿童的人口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分布、疾病等特别需要(见下图),超过八成未成年被定罪儿童为男生,以 16-17 岁群组占最多,即过半儿童未能受惠于《少年犯条例》以保障儿童权利。当中,被告的特别需要主要以精神、情绪问题为多,更有被告同时有多种特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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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次公布数字时提出了数项观察, 一、善用警司警诫等不予起诉的方式处理轻微儿童案件; 二、加快处理儿童案件,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三、保释的权利应予以保障,还柙候审、判的时间应缩短至最短期间;四、监禁只能为最后的手段、执行合乎人格尊严的惩教制度;五、推动一个更有效保障儿童权利的司法制度;六、加强对被捕儿童的支援(注一)。

以上观察仍然适用,以下再补充几点。

一、 儿童遭还柙的情况不理想

超过七成被定罪儿童曾被还柙,当中较常见的期间为 14 日和 21 日,共有 38 人。有两位最后被判更新中心的被告因保释期间违反宵禁令曾遭还柙超过三个月。

少年犯如需在判刑前取得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报告,必须要被还柙较长时间以待与专家会面和观察。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的成立原意是为了更全面地提供意见予法庭考虑最合适青少年的刑罚选项,但程序上却造成少年犯多一重的心理损伤害。而部分少年判刑选项亦有以上限制,如索取相关报告法官会下令还柙候判。

因大部分少年犯不能被判监而面对禁闭式刑罚如劳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导所等等,刑期按表现由惩教署决定,所以这段还柙的时间并不如成年犯人般可获扣除刑期,变相是双重剥夺自由,视儿童权利公约“监禁只能为最后的手段”的承诺如无物。

建议当局以避免剥夺自由或大幅缩短还柙候判时间为目标,检视及精简现时索取各类报告的程序。裁判官亦应在下令还柙前特别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国际公约的标准,减少还柙儿童。

二、特别需要儿童及其身心健康支援不足

部分被定罪儿童本身受特别需要影响,其判断力、思维、情绪控制、社交能力或行动等都面对不同程度的挑战和限制,加上面对审讯的压力,他们的心理在整个过程中极需支援。现时有民间机构“蜕变计划”等专门为被起诉的儿童提供支援服务,但源自制度的缺失却难以解决,如裁判官未能理解儿童的困难和特别需要而作出合适决定(注二)。

在 DCCC 288,293/2020 一案中,控方反对辩方提出的精神报告,要求索取进一步的精神报告,结果少年被迫到环境极为恶劣的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索取精神报告,以裁判官亦深知该处并非适合儿童的院所,只能再下命令指示惩教需要在他们接受评估后尽快将他们带回壁屋惩教所,以免两名少年长时间逗留小榄。

建议司法机构加强法官对各种特别需要,尤其是儿童常见精神疾病知识的训练,在审讯和判刑时作更全面的判断,并考虑其他形式如安排青少年到公立医院儿童及青少年精神科接受评估,避免儿童在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令情况恶化。

三、 对儿童私隐保障不足

我曾在文章提及法庭保障儿童私隐不力(注三),上文提及占被起诉儿童数目较多的 16-17 岁儿童因《少年犯条例》只适用于 16 岁以下儿童未能受到保障,如未能受助在少年庭受审等较儿童友好、对私隐保障度较高的司法程序。而案件处理的延误亦令原本受保障的一群儿童因致长时间等待,渡过 16 岁生日后就少了一重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定义 18 岁以下的都是儿童,香港作为缔约政府理应遵循此定义设立能全面保障 18 岁以下儿童的少年司法制度。

国际标准就少年司法提出的基本原则是考虑儿童最佳利益,给予少年更生的机会,避免他们受到年少的偏差违法行为而失去升学就业、融入社会的机会,尽可能让他们在有充分私隐保障的情况下完成整个司法程序(注四)。但香港司法机构显然在此议题上落后。

四、香港的惩教制度对少年发展不利

香港少年惩教制度一直为人诟病,却鲜有改善。由电影《同囚》、囚权组织《石墙花》和已获释人士的分享(注五:请多多支持)可知少年犯的待遇有时被成年人更差,他们的人格和尊严遭践踏,饱受各种构成身体、精神虐待的体罚。

有见少年惩教院所需求突然增多,政府应借机加强监管及改善院所内人权状况,改善探访安排以增强少年犯的家庭支援,长远应将“纪律训练”转化以教育或学校形式协助少年增长知识、技能,而非以严惩、武力手段取以控制少年犯。少年惩教制度问题需另文深入探讨,在此不赘。

这两年内香港人经历聚散,未见曙光,还望大家能尽力与这班需要支持的儿少同行。希望你们平安,好好长大,心灵永远美丽、强壮。

统计限制

 

注一:《2020:参与反送中运动被定罪儿童的统计》孙晓岚
注二:《法官阁下,请认清亚氏保加的限制》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注三:《香港法庭对未成年被告的身分保障—不应受争议的私稳权》孙晓岚  
注四:《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2019 年 
注五:未成年手足分享在沙咀劳教中心和候审暴动罪经历的 Instagram

作者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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