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中将开会讨论香港《基本法》,外界预料北京会将《反外国制裁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8 日)发网志表示,《反外国制裁法》是全国性法律,而且采取反制措施完全属外交事务,依《基本法》第十八条将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是最自然也最恰当的方法。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6 月通过《反外国制裁法》等草案和决定,以反制欧美国家过去多次因新疆人权问题、香港情况,宣布制裁中港官员等做法。上月尾新华社发稿指,全国人大常委会 8 月 17 日至 20 日在北京开会,包括审议增加香港及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外界盛传《反外国制裁法》将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之中。
郑若骅今日表示,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所谓“制裁”是“单边强制措施”,与国际法和联合国的框架相违背,也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不干涉原则。她批评一些国家单方面将胁迫措施强加于其他国家或个人身上,作为威胁或企图以无形之手作出干涉。她指这些行径显然具有政治目的,透过压制受影响国家或个人,试图干涉该国家的内政和主权,例如在制定《香港国安法》后,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和香港政府官员实施单边强制措施、暂停移交逃犯协定、撤销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的独特贸易地位,以及重新标签香港出口的产品。
她称,“单边强制措施”非文明国家应有的所为,有碍国际和平与稳定,并强调面对国际违法行为,各国有理由采取为国际法所接受的反制措施,以回应此行径,而采取反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已被编纂并载于国际文书,尤其包括国际法委员会在 2001 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反外国制裁法》的制订不单合法、合理和公平,且符合上述《条款草案》所列出的要求。
对于有人就《反外国制裁法》的影响表示关注,她指出应该反问,别国为何干预中国行使国家主权订立国家安全法;为何有国家可以联手向其他国家实施单边强制措施,订立“长臂法”企图执行国际法不容许的行为而无需承担后果。她又表示,这让她想起一些反中乱港份子曾不断无耻地乞求外国制裁中国包括香港,认为行为令人不齿,爱国爱港的人绝不会作出此等卑鄙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