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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须法庭批准、交代理据 警相信为“外国代理人”即可要求交资料 邹幸彤:定义宽泛多变

2021年09月08日 2:00 PDF版 分享转发

警方上月首次引用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五,将定义为“”,在毋须经批准,毋须交代实质理据的情况下,要求支联会交出成员及资金往来等资料。事主没有缄默权,若拒绝交资料就会面临高达半年监禁。

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曾批评,有关“外国代理人”的条文定义宽泛多变,概念虚无缥缈,并质疑警方做法违反自然公义原则。不过特首林郑月娥、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则称,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的证据,在刑事检控后,会在法庭上呈现。

警只须得保安局局长批准则可索资料 毋须经法庭

根据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五,只要某人被定义为“外国代理人”,警方只要在得到保安局局长批准后,就可要求该人资料,毋须法庭先得发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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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实施细则》附件五第 3 条,规管外国或台湾代理人“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发出有关规定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则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不时藉向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供以下资料……”

至于何谓“外国代理人”?附表五列出两项条件:

国安法《实施细则》附件五条文,当中提及“外国代理人”定义指“在香港活动,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人:(i) 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指 使、直接或间接监督、直接或间接控制、雇用、补贴或资助,或收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金钱或非金钱报酬;及 (ii) 为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的利益而进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动。”即如果曾收外国政治组织资助,又被认为为其利益进行部分活动,都会被界定为“外国代理人”。条文另外有“台湾代理人”的说法。

邹幸彤:无理据、随便指控为“外国代理人”

支联会邹幸彤日前在支联会记者会上,批评警方随便指控民间团体为“外国代理人”,然后引用实施细则“查家宅”,信件无提及任何指控理据,问及的资料无限追溯期。她认为,实施细则的法例写法有问题,只要一被警方定义为“外国代理人”,就要交出很多资料。“你话人外国代理人,要人交资料,起码你要有个准则、有个判断机制、反对机制,依家你话系就系。另一个问题,点解所谓‘外国代理人’就要比咁多资料你?点解完全无哂缄默权?”

她日前亦撰文,认为条文中“政治性组织”的定义甚为宽泛,几乎可以囊括任何类型的公民社会组织、智库、基金等。“政治”意涵宽泛多变。她批判这是“钓鱼取证”(fishing expeditions),希望靠索取大量资料去推敲出罪证,“如此在民事诉讼中早已备受批评的做法,想不到却被警方堂而皇之地用在刑事调查之中了”。

林郑月娥、邓炳强称“外国代理人”证据会在法庭可见

林郑月娥在行会前被问到支联会被指为“外国代理人”时,警方无交代理据。她回应指,国安法实施后,政府必须“有法必用”,“如果唔系我哋点样可以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呢?”她又指,执法部门,特别是警方国安处都是依法办事,是次要求提供资料是国安法第 43 条赋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而实施细则亦订明动用条款时的程序和考虑。而指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的证据、事实会在法庭呈现。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警方去信予支联会及另外三个组织、相关人士,定义其为“外国代理人”。在国安法《实施细则》附件五清楚订明,“外国代理人”是一些人受外国政治团体金钱资助,从而为外国利益进行活动。他表示,相关人士有无进行这些活动,“我相信大家眼睛系雪亮,都系睇得好清楚”。

他同样指,“外国代理人”的证据会在法庭可见,“至于我有咩证据证明,由于事情好可能喺不久将来变成刑事案件,为唔影响案件,我系依到唔方便讲。但我相信日后大家系法庭入面,会清楚睇到依啲人点样收取外国政治团体金钱或其他利益,从而为佢地利益进行活动。”

徐汉光个人名义提司法覆核 邓炳强:与警方追究行动无冲突

支联会其中一名常委徐汉光以以个人名义,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方信件无效、支联会并非“外国代理人”,及禁止警方于法庭就此申请有任何决定之前,采取进一步行动。他今日在警察总部外表示,“外国代理人”是收外国钱、被外国指使、为外国利益做事,支联会是“完全相反”,自己是受“天安门牺牲的人、英灵指使”,又指“支联会五大纲领,全部为中国利益做”。

邓炳强就司法覆核作回应,指任何人都有权司法覆核,但如果收信人不跟从交资料要求,警方必定会迅速、有效率地追究,两者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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