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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红冰:《民主与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的关系  第一节  个体权利意识

2026年01月04日 13:47 PDF版 分享转发

民主与共和

袁红冰

第一章    民与共和精神的关系

与共和是的两翼。

第一节 个体权利意识

一、个体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的萌芽

个体性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式,因此,个体感是生命的天赋。然而,个体感并不是主体意识,而只是一种本能的感触,因为它还没有价值观念化——价值观念化是主体与客体的分野;客体没有价值观念,主体才创造并追求价值观念。

个体感是私欲本能的源泉。私欲作为自然的存在是合理的;作为社会的存在,它的合理性需要以共和精神为前提来论证。

个体权利意识是个体的价值观念化,是生命存在由自然形式向精神形式的一种昇华,是个体感的政治法律要求,因此,也就是生命由客体的存在向主体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以自然个体性为根据产生的权利意识,具有个体本位的天然倾向。个体权利意识是一种只对个体自身负责,而不对社会负责的权利意识。个体权利意识只以个体为主体,而以自然和社会为客体。「他人就是地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狼与狼之间的关系」等阴郁的描述,正体现了个体权利意识视野中的生命关系。

个体权利意识是私欲的政治法律要求,它自身没有孕育共和精神的能力,没有产生利他主义的高尚情操的能力。所以,个体权利意识只是主体意识的萌芽,而不等於主体意识。因为,主体意识是一种不仅对个体负责,而且对负责的意志,个体权利意识的胸怀则容纳不下人类命运的观念。

个体权利意识是生命由客体存在向主体存在跨出的第一步,这是辉煌与阴郁相伴的一步。辉煌之处在於,这一步使生命跨出了自然状态,跨越了精神状态与非价值存在之间的界限;阴郁之处在於,它只是私欲范畴内的舞步。

二、个体权利意识不等於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是以所有个体政治法律权利平等为前提的个体权利意识。因此,它是个体权利意识的群体化、社会化。个体权利意识天生缺乏的正是民主意识的前提,它的视野中只有个体本位的权利观念,而没有所有社会成员政治法律人格平等的意识。这种意识在强悍的生命中,表现为独裁人格;在软弱的生命中,表现为绝对个人主义人格。

政治和贵族共和制,以及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制,都是独裁人格的政治法律表现。顺便指出,把贵族共和和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制理解为的观念,只是对民主的形式上的理解,它体现不了民主意识的原则和灵魂,因为,民主是同整个人类命运,和所有社会成员有关的概念。所以,把社会成员划分为贵族和平民,划分为有者和无选举权者的政治法律制度,都不过是独裁制度的不同形式。

独裁人格在民族意识中则形成狭隘的民族。民族利己主义不承认其它民族的国际法权利,甚至不承认其它民族的生存权。德国人的大日尔曼主义,日本人的大东亚共荣圈理想,以及当代那些宣称以民族宗教统一人类精神境界的政教合一政治势力,都是独裁人格之子。

我划分绝对个人主义与独裁人格的界限是,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由於其生命力的软弱,而不敢像独裁人格那样提出专制政治的要求,因此,绝对个人主义一般只表现为物欲的贪婪等浅薄的兽性人格。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不相信,个体的存在之上还有正义与良知,理想与信念;不懂得,除了争取个体的物欲满足之外,生命还对人类命运负有责任。在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看来,自由的理想不过是个体权利任意妄为的境界,而物性私欲的追求是生命的唯一原则。

缺乏对个体权利的认知的生命,是生命的非主体状态,是生命的本能状态,这种本能的生命构成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绝对个人主义人格以其对个体权利的极端理解而成为瓦解专制政治的人格力量之一。因此,在专制政治的存续时期,绝对个人主义同处於本能状态的生命相比,是一种促使历史进步的力量,是使人类命运摆脱专制政治的宿命的力量。

但是,在专制政治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无可挽回地崩溃的过程中,绝对个人主义人格却会成为以民主共和精神重建现代政治的人格障碍。因为,在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的理念中,个体权利就是私欲的法律化;专制政治崩溃之後,个体权利就可以不受任何生命原则的束缚。这种个体绝对本位的理念,造成私欲横流的历史漩涡。在这个历史漩涡中,所有个体之间,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将进行既没有民主秩序,又没有共和良知的兽性本能的竞争;原来构成专制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将只以私利为原则,提出并实行分离主义的社会运动。

当个体只确认自己的权利,而蔑视其他个体的权利时,他本身的权利也就必定受到蔑视;当一个地区,一个民族只确认自己的利益,而不能以共和的良知尊重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利益时,这个地区,这个民族的利益也必定不能受到尊重。所以,绝对个人主义人格没有能力在专制政治的废墟上重建民主共和的社会秩序,而只能造成为私利进行争夺的,长期混乱的社会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由被曲解为私欲的放纵,民主意识被强迫为私欲辩护,共和精神被轻蔑地从社会原则中抹去。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将丧失优美的情操,历史将丧失高贵的理想,生命将由此受到侮辱,只有既不对人类命运负责,又不对社会正义负责的个体绝对本位意识在兴高采烈地唱着庸俗的歌——专制政治的压抑消失之後,单纯的个体权利意识将以其对私利的绝对肯定,而成为社会和民族分裂的因素。问题并不在於分裂,而在於这种分裂中没有生命作为社会的动物必须具备的共和的良知。

综上所述,个体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的萌芽,因此也是民主意识的前提,但它又不等於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因为,个体权利意识自身只能孕育出个体绝对本位的理念,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长出独裁人格和绝对个人主义的人格,个体权利意识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迈进一步之後,又异化为违反生命原则的人格。然而,我并不因此而否定个体权利意识,相反,我所要作的,不是寻求个体权利意识走向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精神之路。

(未完待续)

(《民主与共和》 着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自由圣火》首发   袁红冰版权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来源: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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