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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扶人被索赔22万”事件完整事实版

2026年02月21日 11:22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 佐罗大哥

先看视频:福建“扶人被索赔22万”事件完整事实版(视频)

一、核心事实(监控为证)

•时间:2025年3月15日

•地点:莆田

•人物:两名14岁(未满16岁);骑车摔倒女子(非老人)

•经过:女子避让白色轿车自行摔倒→女生路过看见倒地后上前搀扶→女子称“被吓到摔倒”

•定责:以未满16岁骑、转弯未让行,认定女生次要责任

•索赔:对方起诉索赔224307元;实际仅约2.67万元

•开庭:2026年2月26日莆田灵川法庭

二、家长发声:孩子心理受严重创伤

•孩子原本开朗,现在沉默寡言、不敢出门、不敢上学

•害怕路口、害怕陌生人,不敢再做好事

•家长明确:绝不妥协、不接受不合理赔偿

三、关键法律与定责真相

1.扶人≠担责

搀扶在摔倒之后,救助行为无过错,不适用追责。

2.交警定责≠法院判决

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法院可独立审查、不予采纳。

3.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赔

监控实锤:无接触、无惊吓、摔倒在先,违规骑行与摔倒无因果。

4.好人条款兜底

《民法典》184条:自愿救助不担责。

四、舆论与律师共识

•索赔22万远超实际损失,明显不合理

•交警将“”与“摔倒”强行关联,逻辑不成立

•法院大概率驳回原告诉求,保护善意

五、核心法律依据

1.民法典“好人条款”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点:•学生是事后搀扶,属于自愿救助

•全程无接触、无碰撞、无惊吓

•就算有交通违规,也和本次摔倒无关,不影响好人条款适用

2.民法典“侵权责任三要素”

要让学生赔钱,必须同时满足:1.学生有过错

2.女子有损害

3.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六、本案关键点:•监控证明:摔倒在先→扶人在后

•女生未接触、未靠近、未干扰行驶

→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认定书只是证据之一,不是最终判决

•法院可以不采纳交警不合理的责任划分

•必须审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费仅约2.67万,索赔22万明显过高

学生年龄证明

◦未满16岁,属未,心智、心理影响应考虑

八、庭审核心辩论要点

1.摔倒与学生无关:女子自己避让不当摔倒,扶人在摔倒之后。

2.无接触、无过错、无因果:不满足赔偿条件。

3.适用好人条款: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担责、不赔偿。

4.索赔金额严重虚高:医疗费仅2万多,主张22万缺乏依据。

5.交警认定不当:把“未成年骑车”与“摔倒”强行关联,无事实依据。

据悉,该案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来源:案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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