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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红冰:《民主与共和》第四章 财产所有权论    第二节  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

2026年08月23日 7:15 PDF版 分享转发

民主与共和

袁红冰

第四章    财产所有权论

不允许财富成为剥夺利的力量。

第二节  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

一、初期的财产所有制与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分野

许多学者往往把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和专制政治的财产所有制都笼统地称为私有制。 事实上,在这种笼统的称谓中,却存在着鲜明的历史分野;却横亘着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一次辉煌的超越。 在这次超越中,国家权力绝对性观念转化为国家权力相对性观念,非国家权力化的社会成员不再是国家权力的客体,而成为拥有个体法律权利的主体。 这种观念的转化在财产所有制的领域内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财产所有权同国家权力完全分离,国家权力不再是确定财产权的尺度,不再是财富的前提,财产权被认为是不依附於国家权力的一种个体的自然权利,并以自然权利的名义要求人定法律的保障。

这种新的财产所有权观念起步於民,这种观念的现实化与意识的政治化是同步的。尽管新的所有权观念把私有财产看作每个生命都天然拥有的权利,但是,这种被宣称为来自自然的权利实际是生命对历史的一种创造,因为任何价值观念,其中当然也包括生命权利的观念,都不是先在的,外在的,而是主体的创造。被创造者才可以由创造者的意志不断矫正;而自然的存在,则是客体的,不受意志限制的。 因此,把个人财产所有权看作自然权利的观念中,隐含着个人财产权具有生命之上的合理性,从而不应受社会制约的。 正是这种潜意识导致了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权的异化。

二、资本主义初期财产所有权的异化

民主意识的崛起使财产所有权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个体的组成部分。 人类似乎有一个古老的思维定式,仿佛只有某种踞于社会之上的存在,才有资格成为生命的普遍准则。 於是,从这一思维定式出发,思想家们仍从的角度为个体权利的神圣性找到了根据。 就如同国家权力曾被专制政治确认为绝对者一样,现在自然法则又被确认为社会之上的法的渊源,而产生於自然法则的个体权利也就具有了某种绝对的性质。

随着国家绝对性观念的衰落,以个体财产所有权为自然法根据的财富,取代了专制政治下的政治权力的地位,而成为社会的重心。 尽管也出现了“个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限”之类的法律意识,但是,由於对共和精神缺乏深刻的理解,尤其是缺乏对共和精神的精粹——互利原则的理解,个体权利之间没有找到一种积极的、和谐的关系和公平竞争的关系,而往往处於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 於是,财产同实际有效的个体权利同步增值,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实际中并不能实现。 财富成为个体权利的现实尺度,成为剥夺他人自由权利的力量,在这里,产生於个体权利的财产所有权异化为对个体权利的否定。 如果说绝对的国家权力必定导致权力的腐败,那么,绝对的个体的权利也必将导致权利的堕落。 在专制政治下,财富是以国家权力的名义制造社会的不公正; 资本主义初期,财富则是以自然法则的名义制造人间的苦难。 前者应当否定之处,在於国家权力是财产所有权的尺度,而後者应当否定之处,则在於财富实际成为个体权利的尺度。

财富成为个体权利的确定者,生命就成为财富的奴隶,财产所有权不受体现共和精神的法律制约,就会散发出血腥气,就会长出狼的牙齿和利爪。罪恶的不是财富,而是财富成为了确定个体权利的实际尺度,因为,财富的拥有者将会因此而拥有剥夺他人的权利的特权; 罪恶的也不是个体的财产所有权,而是财产所有者不受体现共和精神的法律制约,因为,在共和精神之外,财产私有权就将只以兽性的冷酷专注於攫取财富。

(未完待续)

(《民主与共和》 着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自由圣火》首发   袁红冰版权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来源: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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