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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资本外流 中共最高法:重打地下钱庄

2019年02月10日 11:01 PDF版 分享转发

官方为杜绝资本非法外流,最高法与最高检日前发布解释称,非法买卖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以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刑责,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仅发布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与追诉的数额标准,欠缺量刑参照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检发布的解释,即是要确定何谓「情节严重」的标准。

官媒新华社报导,最高法与最高检(两高)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行为,情节严重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报导引述「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实务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所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以及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在境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即一般俗称的「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报导称,资金跨国(境)兑付是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地下钱庄透过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联合,或是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帐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

此类地下钱庄又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通常以对帐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报导指出,目前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属重点打击对象。

根据「两高」的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至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按照中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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