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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美企史丹利撤离深圳 赔偿金超高 竟然有人说违法

2020年11月02日 13:37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依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结合2019年的人均工资,进行了测算,指出即就是最高标准,3倍的人均工资赔付,也只能赔付30多万,而史丹利给某经理却支付了60万,很显然,这远超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最近,有篇文章看得我有点不知所措,企业关门,给了员工满意的经济赔付,结果被某作者称为违法了。

该文章的题目很直接,《史丹利违背劳动合同法,超额支付经济赔付,劳动门应责令其整改》。而在正文中,引用了媒体记者的报道,说是美企史丹利百得深圳公司关门时,给员工的经济赔付超过了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作者依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结合深圳2019年的人均工资,进行了测算,指出即就是最高标准,3倍的人均工资赔付,也只能赔付30多万,而史丹利给某经理却支付了60万,很显然,这远超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还有一位工作了八个月的员工,获得了经济赔付是2万多。毕竟,按照劳动合同法,也就只是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而已。

如此以来,作者得出结论,美企史丹利用超额经济赔付,这不但违背劳动合同法,而且还有两个阴谋,包括收买人心和给国内企业挖坑,因此呼吁劳动监察部门干涉。

史丹利如此超额支付经济赔付,真的违背劳动合同法吗?对此,我只能说胡说八道。要知道,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最低的赔付标准。这样的赔付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法规要求企业不能支付低于此标准计算的经济赔付。否则的话,就是违背了中国的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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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是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愿意支付更多标准的经济赔付,这只能说明企业有人性,只能说明企业也有经济实力承担赔付,更说明这样的企业才是真正值得员工选择与热爱的。毕竟,一般来说,如史丹利这样的,因为市场环境整体变化和行业内竞争加剧,集团基于战略需求不得不重整业务资源,也就是说关闭深圳公司,那就合法合理的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了。

此时,企业所做的,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付标准,解散员工即可。如此处理,员工无话可说,而对企业来说,也符合法规。

不过,这家美企决定关闭深圳公司后,给员工提供了“超额”的赔付金额。用媒体采访该公司一位经理的话来说,“我工作二十多年了,解散赔偿这么高的,我还是第一次见。可以这么说,我们工厂没有一个人是悲伤的”。对了,这位经理的经济赔付是60万

史丹利深圳公司超额赔付可是付出了真金白银,若说这是“收买人心的”话,那么,作为“打工人”,我非常期待所有的企业都能如此收买人心。付出真金白银的收买人心,我愿意被收买。要知道,史丹利深圳公司有1194名员工,要是每个人都能拿到满意的解散赔付的话,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尤其是,这些钱都是基于员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

显然,对这样的收买人心,我以为还是多多益善的好。说实话,对员工来说,面临着重新求职的困难,能够有多一些的经济支撑,绝对是好事。

至于说,这样的超额赔付是给国内企业挖坑。这话就有点想的太多了。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老美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在国内相比是最好的,而对员工解除合同时的赔付也是最高标准。甚至,所有的被美企雇佣的人,都会因为被在国内的美企解除合同,而获得高额的经济赔付。

就如有网友说的,甲骨文赔付上百万,而国内企业别说严格按照法规了,能不将员工“251”,就已经很谢天谢地了。

这哪里还用挖坑呢?国外企业,尤其是美企解散赔付高,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哪里,还用得着挖坑呢?呵呵,即就是有史丹利如此超额的经济赔付,会有哪一个国内企业当回事呢?国内企业动辄宣称,会追究法律责任,会发律师函。不是说,这样不对,而是说,对国内企业来说,压根就不会在乎的。

很多时候,不说解散赔付吧,对国内企业来说,就是员工正常应该得到的工资,也常常会拖欠缩水。不是吗?每到年底,有那么多红头文件强调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这都是有现实针对性的。想想也是,能够超额支付员工解散赔付的企业,咋可能会出现此类问题呢?

好在,这篇神奇的文章也只是出于某位作者之手,不是权威媒体,不是官方言论,也只是纯粹的个人之言。不过,对这样的思维,对这样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说法,恐怕现实中,人不会少的。而若是让史丹利深圳公司上千名解散员工来评判的话,我估计,板砖会纷纷砸向这位作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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