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原代理书记兼原市长黄兴国,被裁定受贿罪成,判处监禁12年,罚款300万元人民币。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周一(25日)宣布,黄兴国自1994年至2016年,先后在浙江及天津供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及晋升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逾4000万元人民币。
法院指鉴于黄兴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事实,并揭发他人违纪线索,亦将全部赃款赃物退回,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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