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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法律顾问提出质疑 保安局就部分初步回应

2019年05月04日 23:50 PDF版 分享转发

立法会法律顾问就修订《逃犯条例》提出质疑,保安局对部分回应。(立法会网页图片 / 拍摄日期不详)就修订《条例》提出质疑,局对部分回应。(立法会网页图片 / 拍摄日期不详)

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立法会的法律顾问去信保安局提出 25 项质疑,其中关于保安局在1998年曾指,香港与内地的逃犯引渡安排要符合5项原则,包括一国两制、两地法律与司法制度差异等,有关原则在《逃犯条例》草案是否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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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周五(3日)晚作出回应指,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当年的讨论,是内地与香港特区移交逃犯的长期合作安排,而非「个案形式」安排;发言人指当时提到的安排原则,以香港特区法例为依据,需要得到特区及内地接受,亦要顾及一国两制及两地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差异;当年订立《逃犯条例》,是要将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以设立适当的法律架构,令香港回归后有可用的本地法例

由于回归前《逃犯条例》的条文订明不包括中国在内,因此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其他部分之间的移交逃犯要求,这情况在条例本地化的过程中没有处理,而非刻意在立法时才把中国剔除。

保安局强调草案并非涉及长期安排,适用范围并非在于单一司法管辖区,亦不是为某一司法管辖区而设,而是适用于未与香港订立长期安排协定的司法管辖区。

发言人表示,政府在《逃犯条例》1997年恢复二读辩论发言表明正与内地商讨香港与内地逃犯移交安排,并同样关注个人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若内地与香港特区达成长期移交协定,必须订立法例始可生效。

对于法律顾问指现行条例容许当局以附属法例形式处理个案式移交逃犯,质询认为不可行的原因,保安局指附属法例要首先刊宪,而刊宪时已披露疑犯及个案细节,这会「惊动」逃犯逃逸。

就修例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条,即是政府向立法会负责,保安局指草案建议并无改变现时行政与立法在移交逃犯的分工,一直以来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是由立法会立法,再由行政机关及法庭负责执行,而立法会过往从没有就个别的移交个案作出审议;第64条订明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定期向立法会作出施政报告,并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故今次提出的草案并无抵触有关条文。

保安局指有很多步骤制衡行政长官的权力,整个案件必须根据《逃犯条例》订明的程序处理,法庭会仔细公开聆讯有关案件,确保个案符合现行各项规定及人权保障等。

保安局表示正拟定详细回覆,在本月14日前会交予有关条例草案委员会。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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