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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的公开信(1)

2020年05月13日 9:42 PDF版 分享转发


上图斜影部分,是1858年黑龙江将军奕山签署《瑷珲条约》的故土,是清廷天津站区夷务负责人卞宝书成功捍卫的领土,是被续签割让的国土主权。

政府侵害了成功捍卫《瑷珲条约》前护疆功臣卞宝书家族“生命权、财产权、继承权”,已酿成其“家破人亡”重案。特别向中国政府领导人提出:依据国内法规定,确定民族英烈卞士云家族“卞府”院落主权的归属性,并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定,确定和收归《瑷珲条约》后的我国故土主权“两个合法权益,在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启动“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国土安全程序的公开建议信。(一)

作者:卞世传

扬州政府侵害成功捍卫我国《瑷珲条约》前护疆功臣卞宝书家族“生命权、财产权、继承权”,已酿成“家破人亡”重案。特别向政府领导人提出:依据国内法规定,确定民族英烈卞士云家族“卞府”院落的故土归属性,并依国际法规定和程序,确权及收归《瑷珲条约》后我国故土主权的“两个权益”,“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的公开建议信。

尊敬的主席、尊敬的李克强总理、尊敬的栗战书委员长:
您们好!

我是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民族英烈、清署浙江巡抚卞士云晜孙,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成功捍卫《瑷珲条约》前故土主权的民族英雄、夷务委员卞宝书来孙,是清闽浙总督、一代廉吏卞宝第侄来孙,是扬州抗日领袖“江文团”团长卞璟(卞胜年)侄孙卞世传。

因原扬州市长夏心旻、扬州市委书记夏正义,支持扬州政府五十年代霸占、掠夺、分割民族英烈、清署浙江巡抚卞士云家族院落,九十年代扬州市政府为合法获取所霸占的民族护疆功臣卞宝书宅院,政府工作人员又逼死卞宝书玄孙女卞家琦的侵害“财产权、生命权”的事件。2019年夏心旻、谢正义拒绝履行《行政复议法》,不执行重新确定卞士云家族合法权益的“物权”产权的诉求,以公权力的傲慢,致使我国连续一百八十年捍卫国土主权史、恪守金融经济主权史的卞士云家族院落“物权遗迹”的灭失。现扬州市政府,已经造成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成功捍卫《瑷珲条约》前国土主权的民族英雄、夷务委员卞宝书家族“家破人亡”的重大事件。卞宝书家族,再一次向中国领导人,提出“在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的诉求。

卞宝书,是清署浙江巡抚卞士云长子。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卞宝书担任直隶沧州知州,兼清廷天津战区夷务负责人(清廷临时外交部天津战区负责人)。1858年,在坚船利炮,大军压境、兵临城下、虎视眈眈弱国无外交的城下之盟前提下,在沙俄代表明确以“调停”为由“分界”我国北方领土主权的情况下。卞宝书作为《中俄天津条约》具体谈判的夷务代表,创造了《卞宝书与俄夷谈判辩论法》,以“势难准行”为由,义正辞严的拒绝了沙俄的无理要求,并开放了国内七个对外贸易港口。在《清史稿 咸丰朝》中记载着,清咸丰帝对卞宝书为代表的夷务委员们,在与沙俄谈判过程中捍卫中华民族领土主权完整性和国格尊严的结果,以“冲设风涛不避艰险 相机应对均属合宜”的奖旨,予以表彰奖励。卞宝书成为了中华民族近代史中护疆功臣、开放先驱、洋务先导、谈判典范,成为捍卫我国领土主权面积仅次于陕甘总督左宗棠的民族护疆功臣。

正是在《瑷珲条约》前,卞宝书等夷务委员,捍卫我国领土主权的事件,才有了沙俄将“分界”我国北方领土的战略目标转移至黑龙江的行动。由于黑龙江奕山将军丧权辱国系列的行为,于1858年5月28日与沙俄签署了《瑷珲条约》,造成割让我国领土主权六十万平方公里面积的百年国殇。

卞宝书成功恪守《瑷珲条约》前我国故土安全的忠贞爱国事件,直接涉及同为扬州人、中国历史上最大汉奸江泽民,不仅割让了《瑷珲条约》后的我国领土主权,还将我国故土主权我国17%的一百七十余万平方公里面积领土和3.2万平方海里面积的海域核心利益,拱手相送予邻国的重大卖国历史事件

江泽民担任国家主席期间,是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国力鼎盛的和平时期,而又是割让国土主权最多的一个时期。江泽民自1989年当政时期,分别主持签署了于1991年5月16日《中苏国界东段协议》、于1994年9月3日《中俄国界西段协定》、于1999年12月10日《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于2001年10月27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1999年8月13日《中塔国界的协定》、2002年5月17日《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2000年7月5日《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1996年年7月4日《中吉国界的协定》、1999年8月26日《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1994年4月26日《中哈国界的协定》、1997年9月24日《中哈国界补充协定》、1998年7月4日《中哈国界补充协定的规定》,以及1996年11月29日《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0年12月25日《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等重大国土割让的签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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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9日,江泽民又以“故意犯罪”的预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留第六十六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分裂了中国政府以主权责任提请国际法院判决我国被侵系列领土的归属性。

江泽民在职期间的1996年4月,为隐瞒其涉嫌“俄奸罪恶”及“背叛国家罪”,又组织与我国有着领土争端关系的苏联分裂后独联体国家,以“上海五国”机制及后期“上合组织”,持续从事着直接危害我国国家主权的活动,在江泽民不再担任国家主席后,签署了2010年4月27日《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等国土条约。

江泽民尽其一生实现了《他改变了中国“故土主权”归属性》的家风价值。江泽民行为后果,成为中国历史上的最大汉奸、民族败类、千古罪人!

在中华民族故土主权即将丧失之际的危境之时,在中国民族公敌江泽民有生之年的最后之时。我国近代耻辱史中“连续七代人一百八十年捍卫国家安全史”的护疆功臣卞宝书家族,以公开信的形式,特别诉求中国政府领导人,依据国内法以及国际法,捍卫和确定与民族护疆功臣卞宝书“家破人亡”案相关的“家与国两个‘故土主权归属’案”,依法收归“家与国的两个‘故土主权’核心权益”。

一、 护疆功臣卞宝书家族的诉求:

(一)申诉中国政府,遵守“清帝对于护疆功臣卞宝书成功捍卫《瑷珲条约》前领土主权完整性”奖旨的历史契约,依法捍卫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继承权”,致使中国政府成为遵守契约精神并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政府。

1、 依国内《宪法》、《行政复议法》、《物权法》、《英烈法》、《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历代清帝寥寥帧数为民族护疆功臣所颁历朝政府所遵循维护其家族“合法权益”以及以宣传、弘扬卞宝书事迹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奖旨契约,重新确定并捍卫民族护疆功臣卞宝书家族“财产权、继承权”归属性,要求依法赔偿卞士云、卞宝书家族的相关损失。

2、诉求中国政府,对所有在卞宝书家族“卞府”院内取得《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土地登记的审核人员彻查。对侵害民族英烈、清署浙江巡抚卞士云家族“生命权、财产权、继承权”合法权益的犯罪官员,“治国先治吏”,除恶扬善。

1989年,扬州武警消防支队向扬州市土地局申报的扬州市广陵区消防队,霸占民族护疆英雄卞宝书宅院所填写的《土地登记申报表》。
扬州武警消防支队再向扬州市国土局《土地登记申报表》时,对于广陵区消防队(二中队)的土地权属来源,已经明确提出“二中队署历史延留下了的,没有土地批文手续,详细情况见说明”。证明了该土地历史来源的不明确性,即非法性,说明了扬州市政府和扬州消防队历史上强行占有卞宝书宅院。现依据《行政复议法》,就是解决五十年代扬州政府是否以土匪行径,强行侵占民族英雄卞宝书宅院的“延留”历史问题。
扬州市公安局,给扬州市消防支队出具的扬州市广陵区消防队《土地登记申报表》(二中队)土地权属来源,即为原民族英雄卞宝书宅院的土地,有明确说明:“支队二中队,所有土地没有批交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大约解放后,政府分给消防联合会使用的,当时在联合会的人都故世,详细情况无法查清,特此说明”。

1995年,扬州市国土局对于扬州广陵区消防队(广陵路195号)在原卞宝书宅院被消防队侵占后,取得土地证的初审,是这样批复的:“该土地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由扬州市公安局证明属历史延留。解放后政府分给消防联合会使用,至今消防支队使用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类别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为2194.6m²。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初审认为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该宗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议予以登记,登记面积为2194.6m²”。卞宝书后人,诉求扬州市政府,是否具有五十年代霸占、掠夺、分割民族护疆英雄卞宝书宅院的行为结果的事实?是否具有“违法获取土地证”的事实,如何由护疆英雄家族的私宅,转变为扬州消防队所具有的“土地使用证”,卞宝书家族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就是要求扬州市政府厘清“属历史延留问题”的“土地归属来源”而获取“土地证”的批准各环节?就是要求厘清该土地是否为卞宝书宅院的“历史延留问题”,由谁审核、批准的?依据什么审核规定、批准规定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

民族护疆英雄卞宝书玄孙女卞家琦老太(未婚),为“保家”被扬州市政府及消防队霸占的祖产,在扬州市房产局工作人员逼迫下,自尽而逝,丧失了“生命权”。卞宝书为中华民族通过与沙俄谈判途径,成功“卫国”了六十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主权面积,而扬州政府夏心旻,却为了见利忘义、过河拆桥的卞宝书区区七千平米宅院,造成其后人为“保家”的祖产,丧失了生命。这就是在扬州市历届政府所主导下,因区区为“我国成功捍卫了六十万平方公里主权面积的家级护疆大功臣卞宝书家族遗留”七千平方米宅院,而造成其家族“ 家破人亡”的最终下场。这也是在“土匪政府”体制下,所有爱国者“保家卫国”的最后结局现象。

 

这是扬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要求产权委托书。这是卞佩瑾(卞家瑜)在姐姐卞家琦因扬州市政府和消防队霸占卞宝书宅院,在房产局工作人员逼迫自尽后,卞佩瑾(卞家瑜)无奈之下,于1991年4月26日悲愤的委托堂弟卞家棠,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而签署证明书的资料。

扬州公安局人口死亡登记表中,记载着1991年4月12日,扬州丁家湾86-4号卞家琦,“非正常死亡”的记录情况。卞家琦被扬州市土地局工作人员逼迫死亡时间是1991年4月12日,是与卞佩瑾的房产证明委托书的1991年4月26日时间,为同月,仅相差14天。由此证明:卞家琦的非正常死亡,是因扬州市政府、消防队,强占卞氏家族祖产遗留宅院,卞家琦老太拒绝扬州市土地局人员胁迫其“认同政府强抢”的签字,在公职人员逼迫、威胁前提下,造成卞家琦老太为“保家”祖产合法利益,为家族被侮辱的尊严而自尽死亡的罪恶后果!

这是二零一九年七月,民族功臣卞宝书后裔,寄给扬州市委书记谢正义及扬州市长夏心旻三封内容的诉求信。

这是2020年3月23日,刚刚担任扬州市委书记夏心旻,在江苏省信访件,要求扬州市政府停止侵权,并要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确定获取广陵路消防站《土地使用证》,是否具有合法性前提下,重新依法对正在特定施工的土地,确定其归属权。夏心旻作为市委书记,不仅再一次以公权力的傲慢,不停止在扬州市广陵区消防队“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民族护疆英雄的宅院内持续施工,还以“所答非所问”的野蛮政府的行为,以政府霸占、分割民族英雄宅院<财产权>的恶劣公信力,以扬州市委、市政府的“一号重大项目”,持续拨付专项建设资金,将造成国家资金的再次重大损失。夏心旻的行为,不仅已符合《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的行为后果,同时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刑事“立案”情况。涉及以《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追究相关犯罪人员“经济分摊和追偿”的侵权责任。

2020年4月8日,这是扬州市广陵区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一页)中,不依据《行政复议法》、《物权法》规定,不重新确定土地来源性,不研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卞士云院落“卞府”内所获取《土地使用证》的违法性,而是以扬州市政府五十年代的土匪掠夺行为,霸占民族英烈卞士云家族“物权”合法权益,而“非法”取得《土地使用证》为依据,进行“所答非所问”的辩护。其处理决定,既不符合《物权法》,又不符合《英烈法》,扬州市广陵区政府负责人,对本案处理意见的行为后果,已经涉嫌《刑法》“渎职罪”中第三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规定的情况。

这是“扬州私房办公室”于一九九九年,将掠夺卞宝书孙女卞骞孙的祖产,拟以强制作价收购形式,变为政府所有。践踏了《宪法》、《物权法》、《刑法》规定保护的“财产权、继承权”。且“扬州私房办公室”,故意隐瞒全部房屋的历史情况。为此,卞宝书后裔,没有同意“扬州私房办公室”的作价收购政策。对此,卞士云、卞宝书后裔,将依据《物权法》、《英烈法》,落实《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刑法》等法规,收回民族护疆功臣卞宝书遗留的合法“物权”。

(二)特别要求中国政府,依据国内法、国际法相关规定,捍卫包括卞宝书成功恪守《瑷珲条约》前被中国历史上最大汉奸江泽民近年续签所有卖国条约中的国土安全,在2020年“人大会议”之际,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

1、强烈要求中国政府,依据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主权责任,以负责任大国,在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所规定程序,取缔江泽民以“故意犯罪”所预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存第六十六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以负责任大国”的行动,并在联合国备案。

2、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必须在“江泽民有生之年”,对于江泽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所产生的行为后果,符合立案侦查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厘清江泽民在五十年代以来在苏联学习期间涉及“俄奸悬案”中“危害国家安全罪”证据链,公审江泽民,恪守《瑷珲条约》后的我国故土主权,为国际法院判决我国被侵领土的归属性,留下国际法庭裁决我国故土主权依据的详实铁证。

3、强烈要求中国政府,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责任,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国》、《联合国宪章》规定要求,通过国际法庭呈堂供证的途径,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程序,取消江泽民当政期间签署的“一切卖国条约”,经过国际法院公正判决的途径,收复我国故土主权。雪中华民族历史之耻辱。

二、关于扬州政府“犯罪官员”,酿成护疆功臣卞宝书身后事“家破人亡”案,中国政府实施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治国先治吏的处置,对履行我国公民“财产权、生命权、继承权”的社会意义。

(一)扬州市委书记夏心旻,原扬州市委书记谢正义,在处理民族护疆功臣卞宝书家族“家破人亡”案,多次彰显“土匪政府”的权力傲慢,已经触犯了刑律。

2020年3月23日,作为刚刚担任扬州市委书记夏心旻所主导扬州市城市管理局出具《信访事件答复意见书》表明,不仅再一次显示出“枉法”公权力的傲慢,却将霸占卞士云家族特定土地上所实施的工程,命名为扬州“民生一号重大工程”方式,拟持续拨付专项建设资金,不仅继续以“故意犯罪”的罪行,公开与诸多法律对抗,还要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的延续事件。

2020年4月8日,扬州市广陵区政府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表明, 扬州市委书记夏心旻,再一次展示“土匪”公权力的无法无天。将1960年卞宝书长孙女卞骞孙去逝后的自留房,被扬州市政府强行霸占,并作价侵占,居然说成“符合政策”。再一次露出了中国地方政府“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强盗逻辑的本质,竟然将“野蛮抢劫方式”说成是“符合政策”。践踏了《宪法》、物权法》中保护“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现夏心旻、谢正义的犯罪案值,已经超出“渎职罪”立案最高值150万的红线。为此,特别请求中央紧急处置扬州市领导人夏心旻、谢正义等“故意犯罪”的渎职罪中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罪行,以免再次造成国家资金的重大危害事件。

(二)中国政府依据现行《宪法》,捍卫公民“财产权、生命权、继承权”的重大社会意义。致使中国政府成为遵守契约价值精神的文明政府。

民族英烈卞士云家族,依据《中华民族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致信中国政府领导人:以《宪法》、《行政复议法》、《物权法》、《英烈法》、《刑法》及历史上清帝对民族护疆英雄卞宝书“合法权益”及事迹精神文明建设奖旨契约,确定和捍卫公民“生命权、财产权、继承权”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基石。财产权是天赋人权。是先天禀赋的差异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的特征之一。享受财产权,是人能够生存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全体公民“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一个政府是否真正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区分一个政府为文明政府,还是一个强盗政府的分水岭。

该事件充分说明“强盗的思维定势,决定了“土匪政府”的悲哀”, 因此,由扬州“土匪政府”领导人的行为可知,中国社会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继承权”的规定落实,任重而道远。必须通过实施“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治国先治吏、惩恶扬善”的典型司法案例模式,致使中国地方政府,依据“以民为本”普世价值的原则,将“不换思想就换人”的“土匪政府”,彻底转变为一个遵守法纪、遵循契约精神文明的政府。


扬州规划局拟批准在卞宝书宅院内进行广陵区消防站改扩建工程项目,并提出这个规划公示牌。(卞世传提供)

转自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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