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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律师公会:「港版国安法」违《基本法》及人权公约 律政司:国安属中央事权

全国人大将于周四(28日)表决香港草案。香港公会周一(25日)发声明,质疑草案是否符合《》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说,今次由全国人大审议的「」非经立法会实施,也没有进行公众谘询,是史无前例。则回应指,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并非特区自治范围,中央有权力亦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

香港声明指,中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其中一名永久会员,安理会反覆强调,所有关于国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国际法的要求。

公会重提03年香港特区政府尝试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而提出有关草案时,当时社会已担忧条文会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及新闻自由。当时港府有作出广泛谘询,并在公众激烈反对下撤回,惟今次由全国人大审议的「港版国安法」非经立法会立法实施,没有进行公众谘询,强调情况是史无前例,公众理应有机会考虑及辩论一条影响他们权利及义务的法例。

公会又质疑,涉及国家安全涵盖《基本法》第23条的范围应由香港特区「自行立法」,人大常委无权以第18条的机制将「港版国安法」纳入附件三,直指草案内容非常含糊不清,更或动摇司法独立。

公会强调,司法独立为香港特区的基石,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动摇;「港版国安法」的消息已引起本地及国际社会的极度不安。

特区政府方面,律政司则在同日晚上回应指,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并非特区自治范围,鉴于香港现时情况以及在可见未来自行立法所面对的困难,中央有权力亦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而该全国性法律属《基本法》第十八条下,不属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

律政司指,虽然《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但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权力。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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