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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谭得志被捕:法律界轰「变相炮制文字狱」

「快必」谭得志(黄衣)多年来和警察周旋,被捕已是家常便饭。(路透社资料图片)

《港区》实施不足三个月,警方国安处人员频频大搜捕。网民(周日)发起九龙大游行要求重启立法会选举前,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谭得志被多名国安处便衣人员上门拘捕,指他涉「发表煽动文字」罪虽警方最终未引用国安法,但多名知名人士炮轰警方引用以数十年来未提告的「古法」作出拘捕,是变相炮制,制造寒蝉效应抵触和言论自由;亦有大律师忧虑已踏入警察执政时代,严重冲击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或为配合国安法后的新宪制秩序安排,令香港人权保障被大大削弱。(李智智 报道)

47岁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在9月6日早上10时许,于大埔寓所遭多名国安处便衣人员上门拘捕,带返大埔警署。警方指,他于今年6至8月「限聚令」生效期间开设了29次街站,声称为防疫讲座,实际上是发表引起憎恶藐视政府或引起民间不满的言论,涉触犯《刑事罪行条例》200章第10条「发表煽动文字」罪。

对于警方今次的拘捕非引用国安法,而引用始于1938年的刑事条文,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在记者会时承认调查初期,是以涉触犯国安法第21条煽动分裂国家罪方向调查,经蒐证及谘询律政司意见,认为以现时罪行处理较合适。但当记者问及谭得志涉发表哪些煽动文字时,警方并无回应,反而要求传媒到其社交平台搜索。

根据法例,「发表煽动文字」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即可处监禁3年。至于何谓「煽动意图」,据第9条的解释,当中列出7种情况,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或激起对政府的离叛,该条文仍然包含「女皇陛下」等字眼。而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间的恶感及敌意等,亦属「煽动意图」。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9月7日接受商台访问时称,条例在六七暴动时曾经用过,回归以来都没有相关案例是殖民时期实施的高压法律,以压制民众对殖民政府的不满,又指出,有关法例已过时,法律界一直认为有关条例范围太阔,应修改法例。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接受港台访问时表示,当年制定《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第10条时,并无人权法案,亦无《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权及言论自由,认为以目前的法律,有关条文不太可能符合人权保障。

张达明说:有关条文的字眼宽松,包括(警方所指)会挑起对政府憎恶、或者引起居民间不满的言论及文字,均会被纳入。按此标准,相信近日好多市民较激烈的言论均会「中招」。

法律学者戴耀廷接受本台访问时亦认为,现时香港已进入警察执政时代,警方以《刑事罪行条例》的散布憎恨政府罪名拘捕谭得志,明显违背《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事件明显是以言入罪,质疑警方没引用国安法,是避免引起国际广泛关注,但以相关第10条达到相同「震慑」作用,亦认为当局正在布阵,有意「要特区法院接受在国安法后的新宪制秩序安排」。

戴耀廷说:今次明显希望透过「快必案件」,有带出一个效果,要人不要再发表类似言论。现在有国安法后,会否因此改变了整个香港宪制秩序的原则,即人权的保障因国安法的存在而收缩呢?因国安法的宪制地位其实很不明确。将来用该两条条例去控告,去到法院时,政府可能认为人权法的理解,不可以漠视国安法的存在,故须以国安法所设定的标准来解释,变相普通法或人权法的规范,都会因而被削弱。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本台访问时反对有关案件是「以言入罪」和违反人权的言论,强调该案引用的条例「虽然好久没有用,但不代表无效」。他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第19及20条说明,言论都会受法律限制,造成民族、国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敌视、歧视,法律都应禁止。他又指,假如案件交由审讯,法庭会做平衡测试,考虑涉事言论与言论自由是否对称,以及惩罚是否合理,不一定会被视为违反人权。

汤家骅说:条例引用与否,要视乎有没有人干犯相关行为,并非时间长了就不可以引用,我觉得这些理论完全不符合逻辑,亦没有法律根据。条例一直无用,因为一直没有人犯法。言论自由是有界线,言论自由是不可以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更不可损害社会权益,当去到损害其他人权益,或者社会权益时,已非一种自由。如认为言论自由因此而受影响,是一种错误看法。

对于未来会否更多人因触犯该例被捕,汤家骅认为要视乎其个人行为,故无法预料,「只不做违法事,无理由被入罪」。他以案件已进行司法程序为由,不愿评论「快必」今次被捕的成功被起诉和入罪机会,但他承认,警方所引用的法例涉及的范围较广,未有权威性案例所定下的准则可供参考,今次案件如成功入罪后,有机会变成「案例」。而事件涉及的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法庭较大机会参考刑事藐视法庭罪。

汤家骅说:我觉得最贴近现在事件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可能是刑事藐视法庭罪。刑事藐视法庭罪在香港已有颇多案例,亦有权威性案例。当中所谈及是,控方要证明被告所做的事会构成相当广范对法庭憎恨、蔑视,当法官认为如达此程度就可以入罪。如将藐视法庭罪和「煽动意图」罪比较,法庭以相等的方向去处理此案件,法庭可能会要求控方须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对政府构成广大憎恨看法。

不过,「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苏俊文向本台记者表示有关案件一旦作起诉,「非常忧虑」法庭对该案判决的公正性。他指,特首公然说「香港没有三权分立」,而在国安法后,香港司法制度受严重冲击,如律师司多次界入政治案件被指带有政治目的,而近来法官判决带有个人政治有色眼镜,甚至被质疑有政治任务等,种种事件令人不得不恐惧香港人的人权自由正走入末路。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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