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被重判18年
2020年09月22日 12:47 PDF版
任志强(资料图/Public Domain)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二(22日)早上公布,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任志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成,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法院公告说,宣判后,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案情指任志强在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任志强今年三月曾经发文,讽刺习近平是「剥光了衣服也要坚持当皇帝的小丑」,外界普遍认为,当局是以其「经济罪行」,报复其言论。
记者 吕熙 责编 胡力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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