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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社工暴动罪表面证供不成立获释 香港律政司却叫屈上诉

2020年11月01日 17:37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街景
街景 © REUTERS – TYRONE SIU摄影

(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理事陈虹秀被控参与湾仔,早前获法庭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而获释,法庭指出,在冲突中有人提醒警员依法行事,不能被视为暴动分子,而控方所提证供,连非法集会也支持不了,遑论控告她参与暴动。不过,不服裁决,决定上诉,声言「因该项裁定的法律观点有错误而感到受屈」。大律师李安然指出,律政司的做法罕见。

事缘去年8月31日,湾仔的示威转化成冲突,身兼「阵地社工」成员的陈虹秀在场观察,期间被警方制服及控以,但在今年9月底,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指被告陈虹秀非法集结也谈不上,遑论干犯暴动罪,认为表面证供不成立,撤销控罪,被告当庭获释,法庭押后颁下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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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虹秀昨在沈官颁下判辞后,在其脸书上载副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在她获释后一星期发给法院,要求沈官呈述案件的申请书副本,当中表明,不服沈官裁决,质疑裁决是否属于「明理、妥为顾及考虑因素并向自己发出适当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达致的结论」,声称因原审法官法律观点「有错误而感到受屈」,打算向司法系统中第二高的上诉庭上诉,要求沈官提交「案件呈述」。

律政司的上诉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作出,按例,律政司长可针对某项无罪裁决或命令而提出诉讼,若上诉庭接纳律政司申请,可推翻有关裁决或命令,指示重新审讯,或直接判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

本身是大律师的「法政汇思」成员李安然向本台指出,相关条例订明,「上诉只可关于法律事宜」,现时一般用于双方对法律观点的争拗,但沈官的表证不成立裁决是基于他对控方证据的分析作出,被告陈虹秀根本毋须答辩便已获释。他续称,未知是否律政司认为,法官用作裁决的标准有错而用此例提出上诉,但律政司信函表明,由于未有法庭审讯誊本,不能详列理由,现时评论,为时尚早。

他形容,律政司此举罕见,之前虽有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云被控贪污一案有类似情况,但当时陈是在区域法院经过审讯而脱罪,后再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与陈虹秀不用作供的情溉不同。在陈志云一案中,上诉庭其后将案件发还重审,经过五年反复上诉,陈志云最后在终审法院获得清白,裁定贪污控罪不成立。

原审法官:证供不足以支持非法集会控罪遑论参与暴动

就陈虹秀的表证不成立裁决,沈小民法官昨在判词指出,被告确曾在不同人群聚集地方出现,但问题是有没有表面证据显示,被告为着破坏社会安宁而与这班人集结在一起?而不同影片显示,陈虹秀当时在场叫警察「克制」、「不要开枪」等,明显是提醒警员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这或令警员不悦,但客观上并非如控方所言,是威吓、侮辱或挑拨性的语言;至于叫警察给予市民足够时间离开,也是配合警方呼吁,以上种种行为,不可能令人想象被告有破坏社会安宁的目的。

他续称,片段显示,被告曾在一群黑衣人中出现,但没有与他们交谈接触,不到几秒便在镜头外消失,看似是来视察环境多于一切,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与暴动分子集结,并有着「破坏社会安宁」的共同目的。法官指出:「这样薄弱的证据,连非法集结的罪行也支持不了」,因此行使酌情权裁定陈虹秀表证不成立,撤销控罪。

与陈虹秀判词一同颁下的,尚有同案经审讯的七名被告,他们同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是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以来,最多人脱暴动罪的案件。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最常用以检控反修例示威者的,便是暴动罪,有691人被控此罪。

法庭至今已审理六宗暴动罪,涉及17名被告,12人脱罪;当中,有两宗是被告认罪案件,余下四宗,只有一宗裁定暴动罪成,包括陈虹秀等8人的三宗案件,均因为证供薄弱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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