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因购10支雷射笔 方仲贤管武罪脱 拒捕及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23岁被告、香港浸会大学前学生会会长方仲贤,周三(9日)到湾仔区域法院听取裁决,期后遭判罪成,即时还押至下月3日判刑。
香港浸会大学前学生会会长方仲贤,2019年8月涉嫌在深水埗鸭寮街购买10支雷射笔,遭警员截停时挣扎逃跑,其后在医院验伤时将手提电话重置。该案周三(9日)于区域法院开审,方仲贤被裁定拒捕和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另「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获判脱罪,方须即时还押至下月3日听取判刑。
法官游德康裁决指,雷射笔本非伤人物品,但方仲贤购买10支雷射笔,妄顾分发他人后或会伤害到他人眼睛皮肤,「非常让人怀疑」,拒绝接纳方购买雷射笔用以观星的说法,指出方既非任何观星会会员,又无相关书籍,涉案蓝色雷射笔亦不宜观星。然而游官指案发所在地无示威活动,方身上没有保护装备,雷射笔中亦无放入电池,故难定夺雷射笔实际用途,故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
不过游官指,警员当时有合理基础去怀疑和截停方仲贤,从闭路电视片段可见,警员截停方时曾出示委任证,并表明警员身分,而方却逃跑及明显用力挣扎抗拒警员,而电话重设时,方仲贤为唯一可能接触到电话的人,故游官裁定其拒捕及妨碍司法公正罪成。游官押后判刑至下月3日,以待索取背景报告,期间方仲贤须还押看管。
游官续指,方购买10支雷射笔,而且曾有警员因雷射笔受伤,故有合理基础怀疑方干犯罪行上前截查。游官又指,闭路电视片段可见警员截停方时曾出示委任证,又表明警员身分,方却一见到警员便弯身逃跑,另外2名警员到场协助拉住方时仍挣扎,明显用力抗拒,故裁定其拒捕罪成。
23岁被告方仲贤被控于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鸭寮街和桂林街一带的公众地方携有攻击性武器,即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于同日在桂林街135号便利店外,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52338林发建;及同日在侦缉警员8702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前,将它重新设置。
根据香港法例,妨碍司法公正的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及罚款。但条例于2008年修订,赋予法院酌情权,可视乎罪行的严重程度,判决任何监禁年期及罚款金额。至于拒捕,属于俗称「阻差办公」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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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若如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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