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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美国队长2.0」就刑期提上诉 律政司:被告行为不比「唐英杰案」轻

2022年06月07日 16:33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法庭】「美国队长2.0」就刑期提上诉 律政司:被告行为不比「唐英杰案」轻
马俊文(图中黑衫)在其求情信中,自述自己人生本来漫无目的,直至受梁天琦的旧演说触动,明白自己对脚下土地身负重责,「我首次找到了做人的梦想」,决志身体力行唤醒抗争。

反修例运动中,被称为「第二代队长」的马俊文,涉多次在公众场合叫喊「港独」口号,他早前受审后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立,原审法官陈广池指,马曾20次在公开场合中作煽动行为,认为案件「情节严重」,判他入狱5年9个月。马俊文不服刑罚,周二(7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称本案严重性较轻,未达可判处5年以上刑期的「情节严重」;即使上诉庭认为本案「情节严重」,也应下调刑期至监禁5年。上诉庭指本案为首宗《港区国安法》的上诉案件,需时考虑双方陈词,将于9月5日颁下判词。 

本案上诉方为马俊文(30岁),他由资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答辩方则为,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3名法官理。马俊文身穿灰色长袖卫衣,散庭时向亲友挥手点头。 

要求澄清「情节严重」与「情节较轻」如何界定 

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指,《港区国安法》是较新的法律,其判刑加入了新的槪念,《港区国安法》21条下将刑期分成两类,「情节较重」者判监禁5年以上、10年以下;以及「情节较轻」者则判处5年以下,但没有解释如何界定两者。上诉方认为,上诉庭应该澄清在法律上如何考虑及作出「情节较轻」或「较重」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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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又指,应从客观环境考虑犯案的情节,据《港区国安法》第一条列明,立法是为了「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意来考虑,客观地看马俊文所说的煽动内容,如何严重影响香港繁荣稳定,以及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 

上诉方及答辩方均同意首席法官潘兆初的意见,认为《港区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判刑时,可参考普通法下类同罪行,即「煽惑他人犯罪」的判刑元素。法官潘兆初问上诉方,马曾提过「建国」、「武装起义」等字眼,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上诉方回应称,原审法官陈广池的判刑理由中,部分理由并非「客观地」分析如何影响香港及国家,而是「主观地」认为被告犯案只是「个人感觉良好」、「刷存在感」,但这都不会令国家安全受到影响,指原审法官「主客不分」,此点对上诉人不利。 

上诉方又指,虽然被告曾有20次作为,他叫的口号「听上去可能令人诧异」,但大部分都是当时市民常叫、流行的口号,但且口号内容空泛,纯粹叫喊,没有任何真实组织或筹备,原审法官忽略此点。 

潘官又引述,上诉方称原审法官陈广池指,马俊文毫无悔意是「情节严重」的原因,此观点实属错误。潘官称,会否是因为马自撰的求情信显示其立场,加上他的犯案手法,令法官认为他重犯风险高,亦时「情节严重」因素之一。上诉方则回应,被告判刑时没有悔意,不会令他犯案时的煽动情节更严重,马犯案时不了解《国安法》的功能,才称《国安法》是「无牙老虎」。被告亦没有接受评估,显示他重犯机会是高是低,认为上诉庭衡量情节是否严重,马俊文是否只是一个会出席「和你Sing」、叫口号也几乎没有人和应的人,以此角度看他犯案的情节严重性大大减轻。 

蔡资深大律师指,原审法官陈广池判刑时没有考虑到很多因素,显示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情节严重」;即使上诉庭考虑后认为本案属「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行为的影响不大、没有周详计划、没有主流传媒报道其行动,监禁6年为量刑起点亦实属过重,亦应将刑期下调至接近5年。 

律政司:被告的行为不比「唐英杰案」轻 

律政司一方则回应称,马多次提「全民勇武 武装起义」、「一息尚存 抗争到底」等的口号,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有使用武力,但是他有煽动主张使用武力达到分裂国家的效果;加上他求情信上的内容明言自己毫无悔意,其言论显示会继续作出危害国安的行为,法庭可以考虑他重犯机会高。 

律政司又称,《国安法》是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要旨在于防范及制止任何危害国安的活动。马于《国安法》刚生效后短短3个月内,20次在政总、警署等公开场合干犯罪行,其中5次更是在警方保释下犯案。他又于敏感的「标志性日子」犯案,例如每月21日到元朗、15日到太古广场等,显示他有组织地选择犯案,所引发的风险不能忽视。 

律政司认为,马通过亲身到场叫口号、在网上平台号召,以不同类型口号呼吁以武力分裂国家,并提出具体行为,例如呼吁每月特定日子聚集宣扬理念、到中小学渗透「港独」,呼吁港人参与「三罢」等,被告的行为不比「唐英杰案」轻,部分情节甚至比「唐英杰案」严重;认为5年监禁是最低刑期,即使法庭认为起点可改为5年监禁,刑期扣减后亦不应低于监禁5年。 

3名上诉庭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指,本案是第一宗《国安法》的上诉案件,重要性不容置疑,法庭需要时考虑相关陈词,将会于9月5日颁下判词。 

马为《国安法》第2位被定罪判刑的示威者 

案情指,马俊文(30岁)被指于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不断公开宣扬「港独」,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国家。原审法官陈广池称判刑时指,20宗事件证明马不是一时冲动,或单一干犯控罪;马是「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号,相信对方是「真心诚意」地说出其立场,并非如辩方所指是「假大空」。陈官并将量刑起点订于6年,因他不争议大部分案情而酌情减刑3个月,终判刑5年9个月。 

马在其求情信中自述其人生本来漫无目的,直至受梁天琦的旧演说触动,明白自己对脚下土地身负重责,「我首次找到了做人的梦想」,决志身体力行唤醒抗争;信中又提到「对于我过去的所作所为,我不感羞耻,毫无悔意」,「我会尽我所能,用尽毕生精力,为著自己心中所信之梦想而进发,愿荣光归香港。」 

马俊文是中国全国人大2020年中颁布《港区国安法》以来,第二位被定罪判刑的示威者。首位被定罪的被告是24岁唐英杰,他因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与3名警员相撞后,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两罪罪成,共判处9年监禁。 

案件编号:CACC272/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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