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蔡健瑜在2020年3月时,于大埔超级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乐期间,被指参与非法集结。
摄影师蔡健瑜在2020年3月时,于大埔超级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乐期间,被指参与非法集结,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个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获高院判其得直并获撤销控罪,惟律政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上月底经聆讯后,终审法院周五(16日)颁下裁决,5名法官一致裁决律政司上诉得直,蔡健瑜被回复原来定罪及刑罚。终院在判词中指,案中答辩人(即被告蔡健瑜)当时在现场加入其他被告人的群组,一起近距离追著案中第一控方证人(便衣警员),他们构成非法集结,而他摄录警员的方式和情况,属《公安条例》下禁止的行为,即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导致任何人害怕会破坏社会安宁。
5终院法官作一致裁定
负责案件的5名终院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以及来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律政司为本案上诉申请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及署理高级检控官徐倩姿代表。而答辩人蔡健瑜则由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大律师崔浩泉及连普禧作代表。而最终判案书由常任法官林文瀚负责颁布,其他法官均赞同,5人一致裁定提出上诉的律政司一方上诉得直。
律政司一方在上诉中,以高院法官黄崇厚在处理该案上诉时,错误地应用「卢建民案」的法律原则为理据,认为根据该案例,蔡健瑜当时持摄录机与其他人一同行动尾随便衣警员,清晰显示他是非法集结人士一部分,而他在拍摄警员时有人高叫口号,认为他完全知悉周围人士正进行非法集结,但仍持摄录机与他人行动,因此令他人和警员害怕,显示他有意图并满足非法集结罪的控罪元素。
是否有参与意图须符两元素
终审法院在裁决中就重申「卢建民案」中,就非法集结作出的讨论,裁定蔡健瑜是否有参与意图时,必须同时符合两项元素,包括是否意图成为该集结的一份子,以及当他与其他参与者一起集结时,意识到该等人士的相关行为,而他是否有意图作出或促进被《公安条例》第18(1)条禁止的行为。
根据《公安条例》第18(1)条:「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被告追拍便衣警 属禁止行为
终院裁定,蔡当时加入其他被告人的群组,一起近距离追随著案中便衣警员,他们构成非法集结。而蔡在非法集结中摄录便衣警员的方式和情况,就属《公安条例》第18(1)条禁止的行为。
判词中引述下级法院的裁断作分析,指蔡具有意图成为该次近距离缠绕便衣警员群组的一份子,而相关录影片段显示,蔡连同群组内其他人士一同冲向该便衣警员,足以支持有关裁断,加上根据原审时裁判官裁断及高院上诉时法官确认,蔡可在有关群组其他人士不反对或无须害怕他们报复情况下进行摄录,令他是该集结一份子的元素得以确立。
同案另涉3名时任区议员
终院认为,蔡意识到其他参与者的相关行为,且在与他人一同参与集结期间,意图作出被禁止的行为,对便衣警员进行摄录,故同时令另一元素得以确立,即有意图作出或促进被《公安条例》第18(1)条禁止的行为。
判词指,本案被告显然并非属纯身处现场,或由不知情旁观者作即兴摄录情况,若高院法官在处理该案上诉时,就参与意图的元素对自己作出正确指引,案中并没有任何事物,妨碍他就被告是具有参与意图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论,故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裁判官对蔡健瑜作出的定罪裁决和刑罚,即需即时服刑3个月。
蔡健瑜原被控在2020年3月8日,与时任大埔区区议员连桷璋、姚钧豪和文念志等人,在大埔超级城B及C区一带参与非法集结。审讯时证供显示,案发当日同案被告跟随一名便衣警员,大声呼叫其姓名,质问他是否警察,并指控他之前曾用警棍殴打学生。而蔡一直跟随拍摄,并无作声,但亦无表露身份。同案另一被告为时任议员助理苏扬浚,苏扬浚和文念志在开审前认罪,被判囚3个月,连桷璋获判无罪,而蔡健瑜及姚钧豪则罪成同被判囚3个月。
案件编号:FACC3/2022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