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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查核-美国起诉中国官员,是以捏造的指控行使「长臂管辖权」吗?

2023年05月23日 20:10 PDF版 分享转发

结论:误导

一分钟完读:

四月中,司法部以从事「跨国骚扰」为由,起诉44名嫌犯,包括中民共和国(PRC)的警察、官员及两位在美国公司工作的华人。中国政府随后批评美国的行动是「跨国镇压」,以「基于捏造的指控,对公民行使长臂管辖权」。

事实查核实验室详阅起诉文件后发现「捏造指控」的说法具有误导性。美国司法部门公布了大量证据支持其指控。

的言论也混淆了「长臂管辖权」与「境外管辖」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国对美国将其法律适用至境外的指责,虽然在某些方面是合理的,但却忽略了中国自己最近所颁布与适用的法律中,同样有境外适用的规定,其藉此扩张的权力,同样令人不安。

深度分析:

4月17日,美国官员在两宗刑事案件中,总计对44名中国公民提起刑事追诉。其中一宗案件控告34名中国警察;另一宗案件的10名被告中,有6名中国警察,2名网信办官员和2位民间公司职员。美国司法部指控他们骚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批评态度的美国居民。

中国驻美大使馆发言人刘鹏宇随即对路透社表示,「美国方面根据捏造的罪名行使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4月21日的记者会上指出,「美方有关指控完全是政治操弄,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鹏宇和汪文斌的声明,呼应了今年早前中国外交部批评美国「恣意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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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骚扰的指控,美国官方是否提出了证据?

是的。美国对于骚扰的指控,确实提出了证据。第一案起诉书共89页,其中在第86至160段描述了中国公安部34名官员如何骚扰14名美国居民。第二案82页的起诉书中,第24至176段的针对其他10名中国官员的骚扰行为,提出了详细纪录文件。对于所指控的线上骚扰行为,这两份起诉书提出了图片、引文、以及中国公安部团队成员内部通讯的摘录。

例如起诉书引用了一条推文,它来自一个社交媒体账户,设立这个帐户的目的是骚扰一位受害者,内容是:「我想请所有网民不要被谣言、流言和强奸犯、瘟疫鬼(编按:指这位受害者)控制的媒体所利用!」

2020年5月31日,涉嫌骚扰者在纪念1989年天安门广场抗议活动的视频会议上发表的另一条评论是:「所有民运人士家属的母亲去死吧!!你难道没有一点想法,你当时在天安门杀了多少士兵,抢了多少枪,烧了多少坦克?」

起诉书提到,一名嫌疑人删除了15名美国居民的Zoom账户,原因是怀疑这15人和居住在美国的一名中共批评者有关。

本案是否属于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案件?

刘鹏宇批评美国行使「长臂管辖权」。但亚洲事实查核中心发现,美国本案件中行使的不是「长臂管辖权」。专家、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威廉·道奇(William S. Dodge)教授向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表示,所谓的「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并不是国际法上的概念。实际上,此处所讨论的议题是美国法律制度中行使的刑事管辖权的界限。

事实上,同样在四月下旬,美国联邦检察官也宣布逮捕了两名卢姓与陈姓的在美华人,他们被控在纽约设立「境外警察局」。美国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战略运营与传媒官员(Strategic Operations & Communications Officer)丹妮尔·哈斯(Danielle Hass)对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解释本案时说:「在联邦法院管辖区域犯罪之人,美国法院皆得行使管辖权;嫌犯的国籍为何,在所不问。」

她强调:无论是本案的卢姓与陈姓被告,或周一所公布的起诉书中之任一被告(按:指前述的44人),都有权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被控的行为地都在纽约东区。

台湾制宪基金会董事,国际法专家宋承恩对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表示:依上述美国官员所指出,本案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之依据,属于刑事管辖权的「属地主义」,意即犯行如果发生在法院管辖区内,法院即可行使刑事管辖权。实务上,这是属于一国刑事管辖权的界限问题。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上都有相同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究竟甚么是「长臂管辖」?

宋承恩说,「长臂管辖」与上述的「属地主义」不同。 「长臂管辖」一词,如同道奇教授受访指出,是美国在州与州之间对个人管辖的界定规则。倘若A州立法规定该州有权管到身处B州的人民,则法律上要问:A州如此立法的依据何在?是否B州的人民与A州有怎样的联系?

扩展到国际法上,若是A国立法,授权自己管到B国人民或实体(例如公司)之行为,法律上同样要问:A国如此立法的依据何在?中国的讨论中,同样称此为「长臂管辖」,但宋承恩指出,为避免与美国法上的概念混淆,应称之为「境外管辖」(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主张「境外管辖权」的例子,例如1980年代美国为防堵苏联取得军事上的机敏科技,立法禁止位于任何地点的任何人,向苏联输出该等科技。或在著名的「案」中所依据的立法,基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禁止任何个人或公司与伊朗的实体进行机敏物件的交易等。

宋承恩指出,不论称之为「长臂管辖」或「境外管辖」,上述立法例指向主张此种管辖权者,其管辖权之界限,与刑事管辖权的界限,属于不同事物范畴的管辖主张。

中国官员在批评「长臂管辖权」时,真正要批评的是甚么?

中国真正反对的,是美国在境外行使刑事管辖权。

新加坡国际法专家Zhengxin Huo 和 Man Yip在《中国法律的境外适用:神话、现实和未来》一文中,指出:「中国政府所强烈谴责的美国长臂管辖权实践,特别指的是美国单方面将其国内法律用于境外,对外国实体和公民实施制裁,而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中没有合理的基础或理据。」

不可讳言,美国确实不乏基于自身利益,将其法律适用于境外的例子。最近的包括将嫌犯拘禁于关塔那摩湾以逃避司法控制,或以非法揭露美国机密的罪名起诉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然而,美国制度上仍存在制衡机制,以确保当局不会对任何境外人士恣意起诉。

道奇教授指出:只有在所指控的罪行符合刑法上的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美国当局才提起追诉。同时,法院对于法律的域外适用,会施以较严格的审查把关,这意味着除非法规明确表明它在境外也适用,法院通常仅将法规限制在国内适用。法院还适用一项假定,即国会不打算违反国际法,因此法院在解释法律(包括刑法规定)时,会实践「符合国际法解释」,而不将法规解释为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在域外适用。

但中国法律中,是否同样存在境外适用的情形?

同样也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结论:

关于美国对中国公安部门官员提出的指控「没有依据」的说法是具有误导性的。 AFCL认为美国司法部门的确向法院提交了相当的证据以支持其起诉,并非全无证据。

AFCL还发现,中国外交官批评美国起诉中国公民的案件是「长臂管辖权」,这是误用法律概念。中国当局实际上评论的是美国对外国公民或实体行使刑事管辖权。但中国自己的法律里,同样有适用境外的规定。其藉此扩张的权力,同样令人不安。

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Asia Fact Check Lab)是针对当今复杂媒体环境以及新兴传播生态而成立的新单位。我们本于新闻专业,提供正确的查核报告及深度报道,期待读者对公共议题获得多元而全面的认识。读者若对任何媒体及社交软件传播的信息有疑问,欢迎以电邮[email protected]寄给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由我们为您查证核实。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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