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在本案被判缓刑的李柱铭亲身到庭。
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民阵于8月18日在维园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李柱铭、吴霭仪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指「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判囚8至18个月,另部分人被判缓刑。他们早前就定罪及判刑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本周一(14日)颁下判词,裁定7人的「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则被驳回,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和何秀兰就该控罪的判刑上诉亦维持原判;各人终获减刑至5至12个月。
本案部分被告现时因涉及其他案件正被还押,其中因「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而还押中的李卓人及何俊仁,早上由囚车押至高院;而在本案被判缓刑的李柱铭及吴霭仪,两人早上就亲身到庭。至于另一被告,因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被还押的黎智英,早前申请不出席聆讯获批;梁国雄就因参与「民主派47人案」的审讯,两人同样缺席是次聆讯。今次的上诉申请,早前由3名上诉庭法官,包括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审理。
控方依赖1950年的英国案例 法官反指案例对上诉人有利
「8.18流水式集会案」共有9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区诺轩及梁耀忠,其中区诺轩及梁耀忠两人认罪,没有提出上诉。最终馀下7名被告被裁定罪成,当中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和梁耀忠获判处缓刑。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及何秀兰就「定罪」提出上诉;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和何秀兰就「判刑」提上诉。
上诉庭颁下的判词指,律政司一方在是次上诉中,重点依赖1950年的英国案例「Flockhart v Robinson」,指该案例中有法官认为,单凭上诉人在案发时走在队伍前方,有「打手势」及违抗警方命令,不足以构成「组织」行为,虽然案例中3名法官对上述议题的看法没有完全一致,惟法庭仍认为,有关案例不止无法协助律政司一方,更对各上诉人有利。
单凭上诉人走在队伍前方 推论是「组织者」不恰当
上诉庭之后引述本案上诉人案发时的行为,其中李卓人用大声公叫喊口号,走在队头横额前方,而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则和应;游行队伍抵达遮打道后,李卓人宣布队伍已到达中环,人群可解散。上诉庭认为,上述行为不可能是事前准备,认为不足以构成「组织」行为,故指各上诉人并没有组织游行前的维园集会,而该集会的组织者实是民阵。
判词续指,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上诉人是民阵成员,不认为任何陪审团或法庭,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会裁定各人是未经批准游行的组织者,明言「除了走在人群前方,我们需要更多证据。」
上诉庭认为,「组织者」一词可有较狭窄诠释,但本案几乎没有证据指各人是不反对通知书中的「组织者」;针对同案被告区诺轩选择认罪及不作上诉,故区是否组织者、民阵时任召集人陈皓桓的代理人仍有待商榷;强调法庭非指游行领袖永远不可能是「组织者」,惟情况需视乎证据,即使本案游行并非随机、明显经事先规划,但单凭各上诉人走在队伍前方,不足以推论他们必然是「组织者」,更认为如此推论是不切实际及不恰当。
因一项控罪被撤销 总刑期获下调
不过,就另一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法庭则驳回申请,部分人的判刑亦维持原判。判词指,涉及争议的答案是「房间里的大象」(the elephant in the room),认为各上诉人必然知悉游行是未经批准,事后也没有针对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司法覆核,故他们必然参与了未经批准集结。
法庭同时驳回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及何秀兰4人的刑期上诉,惟由于他们的「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被撤销,故总刑期由原来的8个月至18个月,获下调至5个月至12个月监禁;至于被判缓刑的李柱铭、何俊仁及吴霭仪,由于相关到期时限已届满,故法庭没有处理他们的刑期。
吴霭仪在庭外回时传媒提问时表示,需先与律师团队研究判词,才决定是否会再作上诉,现阶段不便作更多回应。
案件编号:CACC84/2021
记者:吴婷康、李若如 责编:李世民 网编:毕子默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