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3
2019年11月2日,香港警察向抗议者发射催泪瓦斯。香港在反修例运动期发生多长示威并演变为冲突。本案被告被指参与沙田、黄大仙及荃湾的暴动。
香港一名男子被指在反修例运动期间参与沙田、黄大仙及荃湾的暴动,他在周三(3日)承认3项暴动罪,被判入狱52个月。法官指,被告在知情下协助购买及保管涉案的八达通及礼券,且在3场暴动中作出实质暴力行为,均属加刑因素。
另被控袭警罪获存档法庭
被告黄绍荣(案发时26岁,现30岁)承认3项暴动罪,分别涉及在2019年7月14日于沙田新城市广场1期3楼中庭、8月5日在龙翔道黄大仙庙附近,及8月25日在荃湾杨屋道与禾笛街交界处参与暴动。至于被告另被控于沙田新城市广场1期3楼中庭袭警的控罪,则获存档法庭。
案情透露,警方于2019年7月14日晚在沙田新城市广场1期执法,其间遭示威者以雨伞等袭击,一名警员因与同袍失散,欲乘扶手电梯汇合同袍时被多名示威者袭击,历时约1分钟,片段拍到被告曾两度以雨伞掷向警员,又曾5次将圆柱状物品掷向警员方向及脚踢警员背部。警员事后面部瘀伤,手脚及下背有多处擦伤,另头皮有2.5厘米裂伤,留院5日后出院,再获发42日病假。
被告以钢珠击中警指挥官下唇
此外,案情提及当年8月5日下午,约300名示威者在龙翔道黄大仙庙附近聚集堵路,致龙翔道交通停滞,警方到场要求示威者散去不果,示威者不断向警方投掷砖头及水樽等,当现场警方指挥官、高级督察黄家伦发出警告时,被告向黄发射钢珠,并击中黄下唇令其门牙破裂、嘴唇肿胀及有割伤,需接受治疗。
至于荃湾暴动就发生在2019年8月25日,当日下午有300至500人于杨屋道聚集堵路,并向警方投掷鸡蛋、腐蚀水弹等,警方发射催泪弹驱散,有片段拍到被告手持冲浪板站在前排,并拾起地上催泪弹再以网球拍回击至警方防线。
被告在通讯群组向他人承认曾参与暴动
案情又透露,被告曾4度被捕,其中一次警方在同年8月31日突击搜查铜锣湾柏丽酒店时拘捕被告,检获被告手机,发现被告在Telegram及WhatsApp群组内曾承认参与黄大仙及荃湾暴动,又炫耀自己曾射中警员的嘴。此外,一名自称《苹果日报》的记者亦曾向被告发送文章,指已报道被告的新闻故事,提及被告曾在黄大仙以弹弓射中警官令警官嘴唇流血。被告当时回覆,指记者提及其所为可能会有危险。
另外,其他对话纪录就显示,被告曾在Telegram群组询问他人会否前往荃湾及葵涌的示威,亦向他人发送新闻照片,承认自己为相中手持网球拍并把催泪弹回击警方的人士,以及表示当日前线「好多是我的人」。
警方于2019年9月30日就荃湾暴动一事在旺角花园街一单位拘捕被告,并在单位内搜出头盔、防毒面具、12张八达通、157张金额为10至50元的日用品礼券等;被告又于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参与新城市广场暴动,在其黄大仙住所再被捕,警方当日发现被告手机内储有一份购买示威装备支出的备忘。
法官质疑被告有机会向其他示威者派物资
控方读毕案情后,法官张洁宜关注被告被捕后,被警方搜出约20张八达通及逾百张属快餐店、百佳超级市场及鸿福堂等的礼券,加上被告曾称「前线好多是我的人」,又在手机内存有购买装备支出备忘,指被告有机会向其他示威者派发物资,而「礼券可以当为利诱因素」,而八达通数目不似自用,或用以协助他人逃避警方追缉。
控方就陈词指显示被告有预谋,非单独行事,申请把有关证物充公,辩方没有反对,又同意被告有参与准备工作,但只是按他人指示保管有关物品,非由其负责派发,强调「并唔系佢策划」;续求情指被告从无怪责他人,明白须负上被严惩的后果,「亦深知所犯罪行系对唔住香港社会」,「在下斗胆讲,现时社会需要嘅系多啲原谅、多啲包容」,非过于著重惩罚,望法庭可予以轻判。
以54个月为量刑起点因被告暴力行为等需加刑
法官张洁宜周三下午判刑时,指涉案3场暴动均预先计划,但案中不涉汽油弹等较大杀伤的物品,暴力程度属中等,故采纳54个月为每项暴动罪的量刑起点。张官续指,没证据显示被告担当号召或带领角色,然而被告非单纯身在现场,反在暴动中有实质暴力行为,故每项控罪加刑3个月。
张官又进一步指,虽然接纳被告非暴动始作俑者或主使人,但被告在知情下协助购买及保管八达通及礼券等物资,可供参与暴动者隐瞒行踪及提供便利或利益,故决定把每项控罪刑期上调3个月,同时不同意辩方建议3项控罪刑期全数同期执行,最终在给予被告认罪刑期扣减后,判被告总刑期入狱52个月,并认为足以反映被告刑责。
案件编号:DCCC593/2022
记者:吴婷康 编辑/网编:毕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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