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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反恐」案「屠龙」成员拟炸弹伏击警 6男1女被告审前认11罪

2024年02月22日 19:34 PDF版 分享转发

2024.02.22
【香港法庭】「反恐」案「屠龙」成员拟炸弹伏击警 6男1女被告审前认11罪
2019年12月8日在举行的「大游行」。

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举行的「国际人权日大游行」前夕,警方在多处搜出及子弹等武器,多人先后被捕。港府之后更首度引用《条例》检控激进组织「屠龙小队」成员等人,包括「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行为」罪。其中6男1女在高等法院承认包括串谋谋杀、无牌管有及弹药等合共11项控罪,案件周五(23日)续讯。

部分控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7名认罪被告为黄振强(22岁,无业)、锺雪莹(29岁,设计师)、苏纬轩(18岁,补习教师)、彭军壕(33岁,无业)、蔡凯明(21岁,仓务员)及陈玉龙(27岁,维修技工),上述为被捕时年龄;据知多名被告均已被还押逾千日。

7名被告承认的控罪,包括黄振强、吴智鸿、彭军壕承认《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涉于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在香港串谋其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体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2个爆炸性装置。根据条例,此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警方从涉案单位检获枪械弹药

黄另承认同属《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的「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涉与其他人一同串谋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筹集财产,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作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或知道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用于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此罪按条例最高可判处监禁14年。

苏纬轩就承认串谋谋杀、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及使用枪械及弹药意图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共3罪。控罪指称苏于上述同一时段内,与其他人串谋谋杀警务人员,以及于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一单位,连同锺雪莹管有1支长枪、6个共载有211发弹药的长枪弹匣、2个共载有30发弹药的手枪弹匣,意图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图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苏另再承认于2019年12月20日在翠屏商场地下使用枪械及手枪,即1支手枪连载有弹药的弹匣,意图拒抗或阻止对他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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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锺雪莹承认的「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则涉连同苏纬轩无牌管有上述物品。其馀被告方面,陈玉龙承认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及串谋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共2罪,涉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期间,在香港连同苏纬轩及其他人,串谋无牌管有枪械;以及在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广源邨一单位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即1支手枪、4个弹匣、92发弹药。蔡凯明则承认协助和教唆制造爆炸品罪,指他于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协助和教唆他人制造爆炸品,即2个引爆装置。

传媒报道案情 指涉案炸弹可造成百米内死伤

根据早前传媒报道的案情,民阵于2019年12月8日在港岛举行「国际人权日大游行」,有「激进反对派」组织串谋策划当日在轩尼诗道游行路径途中,用枪及炸药杀害,其中「屠龙小队」成员将破坏亲政府或中资店铺以引诱警方到场,继而引爆威力可导致方圆逾100米内人士丧命或受伤的小炸弹,而苏纬轩被指派为枪手,从高点以AR15长枪射击警员而引起恐慌,逼使其靠近大炸弹再引爆,大炸弹威力可导致约400米范围内人士丧命或受伤,以令警员死亡,各人之后将取走警员佩枪为己用。

惟原计划因部分涉案人士在计划当天被捕而事败,另苏因涉及另一案获准保释,惟因计划曝光再没依期到警署报到,并连同锺一同搬至大埔某单位匿藏,并在单位内管有涉案手枪、长枪及大量弹药。

案情续指,警方同月20日晚上派出多名警员,尾随离开涉案单位的苏和锺,并截停两人,苏一度欲挣脱逃跑,并从腰间拔出手枪向警员发射,警员及时按下其手臂,子弹没击中,苏同时被制服。警员其后从涉案单位搜获涉案枪械及弹药等。锺之后亦被捕,并在录影会面称涉案枪械由苏管有。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记者:吴婷康 编辑:温晓平 网编:池焕衡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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