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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警射催泪弹致诊所起火 医生索偿上诉欲传召一哥

2024年07月05日 4:53 PDF版 分享转发

2024.07.04
【香港法庭】警射催泪弹致诊所起火 医生索偿上诉欲传召一哥
一方答辩时指「根本不可能找出」发射涉案的人,更指可能是他人当时趁乱捡起催泪弹投掷。

2019年11月港警围堵理大期间,一名在理大附近开设诊所的耳鼻喉科,指警方误射催泪弹到其尖沙嘴两个单位,导致包括诊所在内起火及损毁,于2021年入禀向警方索偿逾672万元。医生早前要求传召警务处长萧泽颐及另两名作供,但被高等法院聆案官拒绝,原告不服决定提出上诉,寻求推翻聆案官决定,案件周四(4日)在高院处理。该名医生亲自陈词,指萧泽颐作为警队领袖,事发逾3年间应尽力调查下属误射两枚催泪弹入其单位的原因,找出事件真相,不应对事件一无所知。警务处一方则指警方「根本不可能找出」发射涉案催泪弹的人,更指或是他人当时趁乱捡起催泪弹投掷,认为萧的证供与案无关。法官欧阳桂如听罢双方陈词后,押后至本月底前颁下裁决。

原告:萧泽颐作为警队领袖 不应对事件一无所知

原告为医生梁锦聪,被告为警务处长,由的外聘大律师赵芷筠代表。案件今年6月6日在高院聆案官何志贤席前提讯时,原告要求传召警务处长萧泽颐等人出庭作证,惟聆案官认为,萧没有参与涉案2019年11月18日的行动,传召萧作证是浪费时间,拒绝梁的申请。梁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推翻聆案官决定,同时要求颁令萧泽颐、事发时在场的警员以及另一申请手令搜查涉案诊所的警员录取证人供词,及在将来审讯中作供,如警员拒绝,原告可保留申请证人传票之权利。

而入禀状就指,事发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警方误射两枚催泪弹入柯士甸道丰乐大厦一楼两单位内,认为因涉事警员疏忽,致单位起火受严重破坏。入禀状又引述消防处信件,指火灾由催泪弹产生之热力,点燃单位内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偿损失及相关开支约672.1万元。

梁锦聪今没有律师代表,亲自陈词表示,警方声称不知道是谁把催泪弹射入其诊所,法庭根本不可能找出真相,又认为萧泽颐作为警队领袖,事发逾3年间,应尽力调查两枚催泪弹射入单位的原因,不应对事件一无所知。

女儿「几乎可能被烧死」 要求到场警员解释延迟通知救火

法官欧阳桂如就引述警务处一方的书面陈词,解释指当时情况混乱不知道原因,又不能排除当时有人捡起地上的催泪弹,再丢向原告的单位;惟原告质疑,警方足足调查3年时间,竟得出此结果,强调催泪弹是警方财产,警方应为此负上责任,并提供重要资料,以解释催泪弹为何出现在其诊所内,要求萧泽颐身为警队之首,亲向法庭作出交代。

此外,梁锦聪又要求传召警员杨国奇和曾雄(均为译音),指其单位起火近10分钟后,才有10名警员到场,杨是在场警员之一,惟却无人通知救火,要求杨出庭解释为何延迟10分钟才通知消防署,更指其女儿在单位居住,「几乎可能被烧死」,认为事件关乎人命及财产损失,故要求传召杨国奇解释为何没发现火警。

律政司:「根本不可能找出任何人负责」

至于另一警员曾雄,梁指曾于2020年1月以调查纵火案为由,向九龙城裁判法院申请搜查令,搜查梁的诊所及单位,搜查令提及搜查原因是诊所怀疑有纵火案,警方需进入单位取回催泪弹壳,故他认为曾作为申请手令的警员,应任证人解释为何判断案件是纵火案,以助法庭找出真相。

警务处长一方回应指,警方无法找出发射催泪弹的肇事警员,并直言「根本不可能找出任何人负责(impossible for us to keep hold of anyone)」,又指原审聆案官已裁定,原告要求传召的警员提供的证供与本索偿案无关,因此拒绝申请。辩方认为案件已有足够证据开审,重申萧泽颐等人与本案争议无关,法庭应驳回申请。

法官欧阳桂如听罢双方陈词后,押后本月底前颁下裁决。

案件编号:HCA1936/2021

粤语组报道 编辑:李家明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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