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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香港不应跟英案例 法院维持李柱铭等人游行罪成 两大律师可能面对公会审查

(左下图)和(右下图)到终审法院领取有关2019年8.18的终极裁决。集会当年据称有170万人参加。2024年8月12日 © 麦燕庭提供

(来源:法广RFI 作者: 特约记者 麦燕庭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俗称「8.18流水式集会案」是指警方批淮民阵于当日在铜锣湾的维公园举行集会,但反对游行及在中环遮打道的集会。然而,主办方让参加者在集会处像流水式般离开,向中环方向行去,被控方指是游行,违反《公安条例》。七名被告其后上诉,指根据英国法院近年两宗游行被告胜诉的案例,质疑定罪裁决过度侵害集会自由,应进行「执行相称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测试。

香港司法体系中最高级的终审法院今(12日)早就此上诉颁下判词,一致裁定香港法庭不应跟随近年两宗英国最高法院案例。当中,终院首席张举能和常任法官李义认为,英国的法律背景与香港不同,两个司法管辖区评估相称性时,可能会有不同问题和考虑,因此没理由要考虑相关案例。此外,被告在游行前未有挑战警务处处长反对游行是否合乎宪法,因此裁定下级法院毋须在定罪前进行额外的相称评估。

其馀三名法官作出补充后亦同意上述两名法官裁决,一致驳回上诉。裁决维持前梁国雄丶李卓人和何秀兰,以及传媒大亨黎智英等人监禁12个月至 5个月的有期徒刑,以至三名有法律界背景的前议员李柱铭丶何俊仁及吴霭仪的缓刑判决。

到终院获取判词的李柱铭和吴霭仪均没有就败诉作出回应,吴解释,她未有时间阅读判词,不适宜作出评论,但与李柱铭欲借此机会向律师团队和支持他们的市民表示感谢。

缓刑亦被公会谴责兼付讼费

须即时入狱的五名被告已服刑完毕,部分被告仍然在囚,是因为身负其他指控或定罪而身陷囹吾,包括本身是律师的民主党前主席何俊仁。

不过,获得缓刑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和大律师吴霭仪,二人的缓刑期虽然已经期满,但决定大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相关会员的行为破坏大律师名声而向纪律审裁组投诉,审裁组会就投诉作出裁决并公布周知。

翻查纪录,因参与2014年「占领运动」而被控的前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庄,因「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和「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两罪罪成而被判囚8个月,缓刑两年。香港大律师公会其后向纪律审裁组投诉,指陈淑庄破坏大律师名声。公会于去年4月通告会员,指纪律审裁组裁定陈淑庄行为或致大律师职业名声受损,违反《行为守则》,已下令予以「谴责」,个案详情抄送司法界丶律政司等,陈另须向公会支付14万港元讼费。

「8.18流水式集会案」的上诉五经五年,港府于2020年就组织和参与未经批淮集结提出两项控罪,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经审讯后裁定七名被告的罪名全部成立;经被告上诉后,上诉法庭裁定七名被告就「组织」游行控罪的上诉得直,但维持他们就「参与」游行控罪的定罪。原审法官和上诉法庭均驳回被告就警方否决游行的决定属违宪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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