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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前中大学生会长认煽惑投白票判缓刑 提上诉指涉表达自由

2024年11月02日 2:47 PDF版 分享转发

粤语组报道

【香港法庭】前中大学生会长认煽惑投白票判缓刑 提上诉指涉表达自由
2021年选举期间,中会前会长苏浚锋涉在转载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呼吁投白票的帖文。

2021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期间,前会长苏浚锋涉在Facebook转载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呼吁投白票的帖文,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项「煽惑他人投白票」罪。辩方一度争议控罪侵害,暂委裁判官戴昭琦终裁定条例合宪,苏即时认罪并被判囚2个月和缓刑18月。苏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诉,暂委法官姚勋智周五(11月1日)在高院审理案件,并押后两至三个月内颁布判决。

上诉方为苏浚锋(原审被起诉时23岁),被控一项「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在认罪后被判囚2个月,获缓刑18个月。控罪指苏于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该年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在Facebook转载「许智峯 Ted Hui Chi Fung」专页于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该帖文煽惑在该选举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选票,致使该选票被视为无效。

上诉方争议控罪限制言论自由 设限制必须合法

苏由大律师詹铤锵、梁丽帼和司徒子朗代表,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诉,暂委法官姚勋智在高院审理,而苏本人未有出席聆讯。法官指收到双方书面陈词,并于庭上口头引述苏一方的理据,指当中提出选举的廉洁在于选出香港选民真正的民意代表,而非律政司一方所指只为填补公职空缺。

苏一方力陈,此罪关乎,就律政司指苏的行为会干扰选举,苏一方回应指,本案涉及限制言论自由,如要施加限制,必须有合理目的,而呼吁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不会干扰选举,故相关限制并无合理目的。又指政府当时仅依赖苏可能会对选民构成压力,没有提出任何实际的证据,指控苏涉案的行为会破坏选举。苏一方并在庭上补充,已呈上与本案类似、关于杯葛选举的案例,指本案问题在于为何杯葛选举较政治意见会被单独挑出。

答辩方则采纳书面陈词,于庭上没有补充。法官最后指,需时检阅双方理据及考虑,将于3个月内颁布判决。

案件编号:HCMA457/2023

编辑:施芷珊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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