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造成39人死亡的沉船意外,经死因庭研讯后裁定,死者是「非法被杀」,但对被撞船只在被撞后不足两分铿沉没,主因是船厂没有按图则安装隔水的「水密门」而验收及多年定期检验均未发现的疏漏有关,法官虽指海难揭示海事处系统存在缺陷,但却指家属方要求处方督察验船时要核对图则,是「不切实际」。苦追13年才迫得当局召开死因研讯庭的家属闻言,有人拍枱,其后更集体离席,声言对裁决极度失望和不满。
(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这宗俗称「南丫海难」的意外在2012年10月1日国庆日晚上发生,满载124名香港电灯公司员工及家属的「南丫四号」,在前往维港观赏烟花的南丫岛对开水域,被港九小轮的「海泰号」撞穿船身和入水,118秒内翻沉,造成39死92伤。港府随即成立南丫岛海难调查委员会,调查事故起因。不过,相关调查报告未有全面公开,家属认为,涉事人员中,针对船只隐患未有处理,一直坚持召开死因庭。经多年争取及诉讼,甚至打官司至次高级的上诉庭,才于2023年争取到召开一定要公开举行丶家属可以参与和提问的死因研讯庭。
死因庭于去年5月召开,9月完成结案陈词,再经三度押后,于周三(21日)起一连两日宣读裁决。裁判官周慧珠裁定,船厂因为要遵守船长比例要求而私自决定取消在船尾部分安装水密门的港灯图则要求,但有做到「一舱浸水不沉」的标淮,故此船厂没有安装水密门符合法规。
虽有众多疏漏 官只以合法作决 海事处属系统有缺陷
至于负责审批和其间进行了八次「两年检」(即每两年验船一次)的海事处,周官表示,处方在审批时未能察觉船只没有按图则安装水密门,未经独立核实便接纳图纸和稳性计算,揭示处方系统存在缺陷;处方对此亦承认,验船人员警觉性不足,须加强培训。不过,「两年检」的目的是评估船舶状况,而非重新确认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故此,家属方期望督察验船时要核对图则,确保结构与原本设计相符,则是要求「以近乎完美的标淮检查」,忽视所耗费的时间,属「不可行丶不切实际,亦不符合年检的目的」。
尽管不少作证专家均指出,如果「南丫四号」船尾有安装水密门,船只不会如此快速沉没,可能有较多人获救,但周官定论,缺少水密门虽加速南丫四号下沉,但这并非设计出错,亦没违反当年任何规例。她重申,事故最根本的问题是,南丫四号作为以「一舱浸水不沉」为标淮的船只,在事故中被撞穿两个舱,其损毁程度远超规例要求船舶能够承受的范围,形容损毁较常见于远洋船舶。
她建议,船厂须将船舶的任何改动通知海事处,而海事处亦要实施一套申报系统,要求船东在每次定期验船前,确认之前有否进行改动,以便规管。她寄语各方,期望39条性命能提醒各方致力保障海上安全,亦寄望研讯查清事件,确保各方汲取教训。
涉事只有4人受刑 更有受罚官员事后擢升至助理处长
在听到裁判官指家属对「两年检」的要求是「事后孔明」(hin诶sight)和「不切实际」后已拍枱和集体离开法庭的死难者遗属,其后在法庭外会见记者,失去胞弟的梁淑玲代表所有遗属表示,对裁决感到「极度失望和不满」。梁表示,没想到家属追求真相13年,只换来裁判官「不切实际」四字,既有愧于离世亲人,亦感到裁决反映死因庭似乎是要他们毋须追求「真义」,质疑年检不就是要检查船只是否安全吗。
梁今早再上电台批评裁判官以海事处人员工作繁忙为由而指家属的要求「不切实际」的说法,质疑是否把人的安全「摆在次等」。另一家属徐志盛出席同一节目时亦不满,认为裁判官不应以海事处工作繁忙而「合理化疏忽(的)理由」,加上裁判官指船员工时太长与事件无困果关系属自相矛盾,故感觉法庭是在偏袒海事处,并不公平。
二人均表示,两名涉事船长2015年误杀罪成时,已有遇难者非法被杀的结论,死因庭只是复述当时判决,意义不大,家属想知道的是「点解被杀」,现在仍未有答案,事件「绝对划唔到句号」,家属会讨论后续行动。
港府则对死因庭裁决表示尊重,政府发言人在声明中表示,会认真跟进判辞,并向死者家属致以最深切的慰问。一千多字的声明,主要谈及港府已采取的行动。
这宗造成39人死亡的海难,最终只有两名涉事船长和两名海事处人员受到刑罚。南丫四号船长周志伟和海泰号船长黎细明被港府控以 39项误杀罪,于2015年被裁定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罪名成立,误杀罪只有黎细明的成立,二人分别被判囚9个月及8年。
不过,十多年的验船涉及众多人员,但海事处只有二人受罚。分别是向调查委员会谎称船上有小童救生衣的高级验船督察黄鉴清,以在「宣誓下作假证供罪」判监 15个月;而时任首席验船主任苏治平,则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判囚 16个月,经上诉后减刑至4.5个月。事件不单没有影响他的仕途,苏其后更升官至助理处长。
另外,事发时,遇事船只上只有三名船员,较规定少一人,港灯因此被裁定一项没有在船上提供足够船员罪,被罚款港币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