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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底线

2020年10月17日 15:19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0年7月3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裁决被告人池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要求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判决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全案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并受贿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该组织的其他涉黑成员17人分别在德清法院和长兴法院另案处理。池慎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于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一审被形象的称为“杀猪式审判”,二审决定不开庭

 

池慎刚案曾经轰动一时,原因之一是庭审状况极为惨烈。池慎刚双手背铐、戴脚链、双腿被捆绑,被法警抬进法庭,审理过程中池慎刚因病多次昏迷,法庭将池慎刚带至其他审判庭视频审、只要有生命迹象就不顾死活强行推进。整个庭审公诉人没有出示任何一组证据,被告根本无法质证,辩护人也无法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池慎刚一审被重判21年,没收全部财产,罚金56万。池慎刚提出上诉。8月18日湖州中院立案。

 

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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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欺骗下自污的口供

 

侦查阶段池慎刚一度被化名关押在异地看守所,不允许会见律师,还威胁逼迫解除了辩护律师。据池慎刚讲,侦查人员以重判其儿子相威胁,以轻判其父子欺骗引诱池慎刚出自污供述。侦查人员告诉池慎刚,要给其儿子拍音像资料做正面典型,可以判得轻的不能再轻,为了让池慎刚相信可以轻判,侦查人员给池慎刚看“正面典型”,12个罪变成一个罪,还有返还财产、另案处理通知书。

 

在做笔录过程中,只要池慎刚有点不配合,侦查人员马上就说不做了,跟领导汇报。池慎刚还觉得很害怕,他担心由于他的不配合,会影响了儿子的前途。

 

对池慎刚来说,这种以其儿子进行威胁引诱的方式,比直接暴力的刑讯更加奏效。在欺骗引诱下,池慎刚,这个铁骨铮铮但爱子心切的人,做了虚假的自污供述。

 

一审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针对非法取证提出启动排非程序、调取相关时段录音录像、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申请,均未得到支持。对于相关时段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庭仅以“对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3月20日的讯问笔录,公诉机关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

 

刑讯逼供、威胁、骗供、诱供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力不仅对行为发生时所做笔录产生影响,也能决定其后发生的笔录真实性,这是常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一审法院却以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显然是避重就轻,甚至是故意帮助隐瞒刑讯逼供证据。

 

池慎刚正当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按照这种方式审理,池慎刚案被以虚假证据定罪量刑的结局可想而知。

 

 

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这一规定,池慎刚案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池慎刚案被称为“湖州涉黑第一案”,社会影响重大,池慎刚一审被判处21年有期徒刑,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然而一审法院由3人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违反回避制度。辩护人一审中当庭提出院长回避,一审审判法官未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当庭驳回,违反回避制度。

 

3、不依法启动排非、不通知证人出庭、未出示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分案审理、当庭解除律师后强推庭审,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4、未对查扣财产进行法庭调查,侵害诉讼权利。

 

 

发回重审是底线

 

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必须发回重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一旦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无法中立审判,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用虚假证据定案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发生,而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即便解决,也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违反二审终审制。

 

池慎刚案一审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发回重审。法治国家,任何案件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扫黑除恶也不例外。

 

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法律底线,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我们希望湖州中院和承办法官能坚守法律底线,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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