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伟案庭审记
2021年02月05日 9:01 PDF版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是谁在打断律师的嘴?法庭惊现“狸猫换太子”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中院刑事审判区,张伟案开庭。庭审中惊现“狸猫换太子”,同案证人或嫌疑人被确定为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这样的违法行为,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曾向法院提出过要求纠正。但检方、审方却选择无视。据本人旁听的不完全随记,1小时30分钟的庭审,搜索“打断”一词,竟出现20余次。一半是审判长强行打断律师,另一半是律师希望审判长不要打断自己的发言。对此,辩护律师斯伟江无奈当庭叹道:“现在有这样明确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你们都这样践踏法律,到底是谁在犯罪?你们是在惩罚犯罪还是在犯罪? ” 这是张伟案开庭的第一天,明明是冬季的深圳却颇有些炎炎夏季的味道。上午临近九点钟,气温逐渐升高,天空晴空万里,阳光灿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的入口处,大门仍然紧闭。但此案的辩护律师连同他们的助理、诸被告人的家属,都已经早早地在法院外静静地候着,等待着去见证这场疾风骤雨的扫黑除恶运动收官阶段的“涉黑”案件。 九点半左右,法庭终于敞开了大门,欢迎所有人瞻仰它那高大的屋檐,当然还有那个把法院大楼装饰得庄严无比的国徽,有时候甚至会让人觉得有些森严的氛围。 辩护律师和助理们进入了刑事审判厅,随后诸被告人家属在被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只带着身份证也进入了审判庭。 有趣的是,此次深圳中院采用了视频庭审的方式。家属坐在另外一个审判庭里,通过视频转播旁听参与监督该刑事诉讼。被告们也不被允许到达现场,即使被告人张伟依法书面要求到场参加庭审,但他只能在小小的电视屏幕里,通过举手发言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庭审开始后,书记员站在高高的审判庭下面,照本宣科宣读法庭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及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第251条、第252条的规……” 审判庭左右两边的诸律师、检察官和旁听席上的律师助理肃穆而立。 这种例行公事的程序是如此令人失去耐心,但又如此重要,它事关法院的威严,是一种使得审判权本身的不可颠覆性大放异彩的仪式,即便是急于推进庭审的合议庭也不得将其一笔带过。这就像一个专门为辩护律师准备的行为框架,在随后的庭审中为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张伟案并不正常。整个庭审过程就像一局不对等的棋局,如此法庭展现了历代国人最擅长的谋略战,可以说是扣人心弦。 这场棋局的对手犹如一个孩子,眼看要输的时候会采取悔棋、拿掉对方棋子的防范,甚至出现“马当炮用”“卒为车使”的现象。 整场庭审,审判长昝龙应频繁打断律师发言,说着“服从法庭指挥”,整场比赛,这句话就像一个情绪极坏的小孩,以他的任性搅乱了整个按照规则进行的比赛。但凡不合他意的他就借着大人的力量逞强,扰得辩护律师动辄得咎。这种极其任性的权力与各种违法行为共同作用、“相得益彰”,建构了张伟案庭审的真实状况。 张伟案庭审过程,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对抗激烈。不单单是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对抗激烈,还有审判长频频与辩护律师的冲突。 审判长明显偏袒向公诉人一方,屡屡打断辩护律师进行发言,却始终允许出庭检察官持续发表意见,已经丧失了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据本人旁听的不完全随记,1小时30分钟的庭审,搜索“打断”一词,竟出现20余次。一半是审判长强行打断律师,另一半是律师希望审判长不要打断自己的发言。 在庭审进行到15分钟的时候,王兴律师提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案三个诉讼代表人是同案的证人。他们分别是: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龚雪莲、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群、伟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蔡阳。 这三个人曾在侦查阶段接受过调查,接受过讯问,负有作证义务,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龚、李、蔡三人依法不得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时,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法庭予以制止。这导致该程序性事项悬而未解,不得不在庭审中继续提出。 根据现有证据,龚雪莲可能因为被中科创有限公司辞退从而对公司有怨言,所以假若由她来担任中科创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非但不会维护甚至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而事实上,从龚雪莲的陈述来看,其与中科创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中科创的员工,依据法律的规定,她根本不适宜担任被告的诉讼代表人。 随后,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和合议庭数次打断的你来我往的争吵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十分钟,之后公诉人崔术方针对辩护人的发言给出了他们的意见: 公诉人崔术方认为:中科创、深圳新资本、伟联置业三个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虽然曾经作为本案的证人,但是他们被指控的内容犯罪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他们的证言乃是用于证明其他单位他们未被指控的犯罪,不是用于证明自己单位的犯罪,所以三个证人可以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对于在庭前会议上答辩过的,我们不再重复,”一位公诉人说,“关于诉代资格(单位犯罪的送代理人资格)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辩护人都提到了他们有作证,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确实不应作为诉代,但是请合议庭注意,我们指控他们涉嫌犯罪主要是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质上他们的证言不是用于指控非吸的,恰恰说明我们进行了调查,不是他们的犯罪事实,他们不能作为证人出现吗?明显不是这样理解的……” 我当场就听懵圈了。 公诉人崔术方的说理并无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为其提供支持,可以说十分生硬,简直是在强词夺理,是在公开的“狸猫换太子”。 同案证人不得做同案被告诉讼代表人,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崔术方是在脱离法律规定任意解释法律。 依据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只要对案件知道情况或负有作证义务,就不能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不论证人作证的是一个案子里的何种指控犯罪,都对有关情况知情,皆属于本案证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司法解释的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公诉人仍然继续坚持超出法律框架任意解释法律,审判长不仅不明辨是非,而且还纵容公诉人歪理横行、践踏国家法律,这样的庭审,如何公正? 为了使合议庭重视诉讼代表人资格的程序违法事实,斯伟江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 首先是证据材料卷里的龚雪莲、李群和蔡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内容,就已经足以说清楚龚、李、蔡三人至少是对案件情况知晓的,应当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从而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但斯律师话还没说完,合议庭就打断他的发言。 “辩护人斯伟江,你的意思我们明白,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你不要再说了。” 审判长说。随后,他又结结巴巴让律师不要再争论诉讼代表人的问题。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林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