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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案的启示

2021年10月08日 8:5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继2015年“709”颠覆政权案之后,于2019年末又炮制了颠覆案。近日,先是丁家喜律师的起诉书片段、接着是许志永博士的起诉书全文、随后又是丁家喜律师的起诉书全文在网上流传。中共山东临沂市检察院对丁、许二人构陷的“罪状”几乎一字不差。简述如下:

在多地组织“公民聚餐”“同城饭醉”,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

与境外成员共同运营“中国公民运动网”,传播许志永撰写的大量煽动性文章,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

建立Telegram群组,作为颠覆活动的非法组织平台,进行网络联络,召开网络会议,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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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组织10余人召开秘密会议,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活动,总结“新公民运动”“公民运动”颠覆活动经验教训,分析“公民运动”面临的问题,采取“非暴力”颜色革命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

在厦门组织20人召开秘密会议,总结“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明确颠覆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和目标,即通过“非暴力”颜色革命渗透社区,最终颠覆国家政权。

撰写、传播文章,拍摄非法影片,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

显而易见,上述各项“罪状”都与政治也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密切关联,而与古今中外都被视为犯罪的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盗窃等等经典犯罪行为有天壤之别。如果把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盗窃等等经典犯罪称为普通犯罪,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案人员的“犯罪”无疑不是普通犯罪,而是罪,丁、许、常等人是“政治犯”,而非普通刑事犯。

在“709”颠覆案与厦门案之间,还有2016年11月的深圳大抓捕中李南海、李江鹏、王建华、邓洪成、肖兵、沈力等人的颠覆国家政权案,以及各地多起个案人数较少的颠覆案件。如果上溯至2010年前,颠覆类案件数量更多,中共国遍地皆是。

人们不得不疑惑,自称繁荣昌盛、实现小康、全民脱贫的中共人民共和国,为何会出现如此之多的颠覆政权案件?颠覆的本义必须是暴力的,中共国越来越肆无忌惮地对理性、和平、非暴力的行为强加颠覆政权罪,目的何在?

颠覆政权罪本质上就是封建专制时代的谋反罪,是家天下、权力私有时代特有的政治犯罪。当然,无论是在中国的封建皇权专制时期,还是专制程度远逊于中国的欧洲王权时期,无论是皇室、王室还是底层大众,都只有权力独享、权力私有的观念,而没有政治的观念,因为“政治”一词意味着权力一定程度上的公有。在权力私有的皇权、王权专制、专断时期,权力、政权的更替不可能是和平、理性的,不可能通过投票选举这样的程序化机制,而只能通过暴力的形式,即臣子、大众以暴力、武力推翻家天下的皇室、王室,此之为颠覆。

颠覆必须是暴力的,无暴力即无颠覆,并且这种皇权、王权专制特别是中国的皇权专制时期的暴力颠覆鲜有克制、和解的可能,一定是彻底的杀戮和改朝换代,即暴力革命。

及至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商业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兴起和壮大,初期和中期也经过了资产阶级(资本家阶层)与王权之间规模各异、但整体上规模远逊于中国皇权专制时代政权周期性更替的暴力,如17、18世纪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848年欧洲资产阶级、平民、工人联合反抗王权的革命,后期还经过了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罢工和暴力程度有限的起义。最终,家天下的王权被资产阶级共和政体所取代,随后,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双方都逐渐认识到暴力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和社会财富的无谓破坏,都在有限度的暴力对抗中学会了克制、退让和妥协,逐步建立起宪政、法治、程序化的任期选举、集体谈判和对话等理性、非暴力的政权(政府)更替机制,此为政体。而在国体上,人类经历了数千年的王权、皇权私有制和家天下后,由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次宣告了权力公有、主权在民,终结了数千年的权力私有制和政权暴力更替的恶性循环,暴力革命、暴力颠覆政权失去了必要,理性、和平、非暴力的任期选举成为政府、政权更替的唯一途径。因为缺失了暴力因素,这一新型的政府、政权更替机制本质上已不再是什么颠覆。当然,如果一定要借用“颠覆”、“革命”两词,仍称其为“颠覆”和“颜色革命”,这样的“颠覆”和“颜色革命”也是正义的、合理的、理性的,也完全符合所有公开声称主权在民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或自称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

从前苏联的所谓社会主义阵营到今天“硕果”仅存的中共国、北韩、越南、古巴,无不至少在形式上效仿了欧美资本主义的宪法、宪政模式,自称“人民共和国”和主权在民,如中共国宪法声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区别在于,从苏联开始的所有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从未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当真落实过主权在民,从未当真进行过竞争性的选举,从未当真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公民。香港人民拼死喊出“我要真普选”,也正缘于此;丁家喜、许志永推动公民运动、唤醒公民意识即中共国宪法和中共一直空喊的国家主人意识,同样缘于此。

于是,丁家喜、许志永等人就成了颠覆政权罪的要犯。因为,早在1950年代中共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不久,毛泽东就半公开地放言要撇开宪法,后来被毛泽东阳谋整死的刘少奇也鹦鹉学舌,声称不能让法律约束了党的手脚。一句话,宪法和法律可以写在纸上,却绝不能兑现于现实中。“不能让法律约束了党的手脚”一直是中共国的政治潜规则,只可意会,不可挑明和刺破,挑明、刺破,即为颠覆。

颠覆罪是权力私有制下特有的犯罪,是政治犯罪,在权力公有、主权在民的宪法政体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政治犯”概念及政治犯不受引渡原则正是欧洲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王权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在新兴的资产阶级看来,反抗权力私有的封建王权根本就是正义的,而不是犯罪。由此,是否存在颠覆罪就成为检验一国是否法治国家、是否主权在民的试金石。

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是政治犯,深圳大抓捕的所有被害人是政治犯,“709”人是政治犯,刘晓波先生、秦永敏先生是政治犯,还有很多很多人都是政治犯,即中共国1949年后的反革命犯。1957年的几十万右派是反革命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三年期间说真话者是反革命犯,“文革”中无数惨死者是反革命犯,林彪、江青是反革命犯,“六四”学生是反革命犯……可是,中共国的战狼发言人们从来都是铁嘴钢牙,绝不承认中共国有政治犯。

所有这些人是都从未使用、都明确反对暴力,他们不是杀人犯罪等经典犯罪的犯罪人,又被中共国否定为政治犯,他们到底是什么罪犯呢?

像六年前的“709”案一样,厦门案同样向世人昭示,中共国是绝不肯开启政治改革的,尽管邓小平曾承诺过要进行政治改革,尽管温家宝多次空喊过必须进行政治改革,尽管中共自己也深知他们的政治早已是弊病丛生,他们无可救药的腐败正是他们政治的必然产物,他们的政治越来越窒息着他们的经济和社会,他们仍铁心绝不对政治进行一丝一毫的改革。祖宗之法不可变,是中共国的既定政策。丁家喜、许志永的非暴力改良都被强加颠覆罪,表明他们执意要把任何变革的路径统统堵死,把所有改进、改善的诉求一律扼杀于未萌。他们一定会越来越依赖臭名昭著、规模无限膨胀的国保部门,四面出击,采取主动性、进攻性的防御,像锦衣卫探子一样在人民中嗅出敌人,继续罗织颠覆罪名,以暴力吓阻中国人民对宪政、民主的追求,确保权力万世一系。这,才是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案被强加颠覆罪、才是十多年来中共国颠覆罪泛滥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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