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敲诈勒索罪”不应成为政府肆意抽打访民的皮鞭

2022年03月24日 21:2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多年来,中国府为了惩治上访维权人士而屡屡祭出各种奇着怪着,罗织众多让人瞠目结舌的罪名,来将上访者投入大牢,而“罪”便是其中怪着之一。此罪被强势的政府套于弱势的头上,堪称滑稽可笑。由此引发众多法律工作者质疑,也获得一些地方法院的否决。然而,尽管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乐此不疲,一再将这种让人笑话的罪名强扣于访民头上,肆意以此抽打访民,以期达致打压与掩盖罪恶的目的。

 

日前,民生观察报道重庆访民曹礼淑又被当地政府以“敲诈勒索罪”刑拘。据曹礼淑的弟弟曹礼彪反映,其姐曹礼淑于3月18日被治安大队警察带走,在等待24小时后,他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询问姐姐情况,被告知曹礼淑已经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敲诈勒索。曹礼彪向警方索要拘留通知书,警方出示了一份拘留通知书的复印件,并且不允许家属带走,无奈他只好用手机拍摄下来。3月21日上午,曹礼彪致电荣昌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询问曹礼淑到底犯了什么法,要求警方出具纸质的拘留通知书,但遭到推诿。

 

曹礼淑是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黄金坡社区二组村民。2019年5月19日,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荣昌区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几百人,拉起警戒线不准过路人和产权人进入,将曹礼淑姐弟几户人家的合法房屋强行拆除,室内外所有财物均被掩埋。曹礼淑为此多方投诉维权,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2021年“七一”前夕,曹礼淑前往北京打工并顺路到郑州探望亲戚时,被重庆荣昌区信访办和公安局治安支队等七八个人拦截打瘫,后被带回重庆荣昌的医院,但政府对有关医治与费用不管。曹礼淑在医院救治,积欠医药费,院方将其病房断电,她和家人多次找街道办要求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曹礼淑要求打伤自己的有关部门赔偿相应医药费用,结果现在被地方政府扣上“敲诈勒索罪”。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当然,类似曹礼淑上访维权而遭致当地政府扣“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并不鲜见,甚至一度成为全国地方政府打压访民的风行利器。

 

2014年10月,安徽访民徐思兰被控“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检方指控徐思兰多次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办事处人民币累计9200元。而徐思兰拒绝认罪,她坚称这些钱是上访期间因生活困难,由其申请或是当地政府主动给予的救助款,而非敲诈。而当年的2月,埇桥区法院也审理过一起因上访被控敲诈勒索的案子。

 

再如山东青岛市的柳娟,因为认为自己遭遇司法不公,2012年3月起多次进京上访,其虽曾与所属街道办签订息访协议,但之后仍继续上访,2015年6月,即墨市法院判决柳娟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郭洪伟与母亲肖蕴苓因“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插手经济纠纷”,多次进省进京上访。为解决他们的信访问题,2010年至2012年,吉林市公安局多次共给付33.8万元救助金。 2016年6月,铁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判处重刑;另一起吉林农民景春因身陷冤案申诉11年,直至2007年终于得到无罪判决。此后,景春以被错判为由向法院索赔106万元未果而不断申诉、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2014年7月,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申请106万元国家赔偿为敲诈未遂,2.7万元息访费为敲诈既遂。同年11月,吉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如上种种针对上访维权者的判决,网上比比皆是。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研究,自2004年以来,随着信访压力增大,因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例越来越多。他搜索的结果显示,仅2014年公布的相关案例就有上百例。

 

针对将上访维权定成敲诈勒索罪,在中国各地法院也有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两种不同的看法。无罪判决认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不足以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检方指控访民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更有判决明确指出,“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而众多个有罪判决显示,检方指控的“敲诈款”基本上为访民与当地政府书面约定的救助款或赔偿金,或者是上访者索要的上访花费等经济损失,作为被敲诈一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多为迫于“压力”,满足了对方的所谓“无理要求”。有罪的理由竟是救助金、赔偿金成为“敲诈款”。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从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具备的“目的”和“手段”要件,结合地方政府对访民扣以该罪情况,可以看到其中的荒谬。

 

首先,“非法占有”之目的,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若行为人得到财物是合法所得,自然不成立该罪。而一些多年上访的公民一般都生活困顿,地方政府本来就有救济困难群众的职责,若公民向所在政府提出了救助申请,当地政府根据申请向其发放了困难补助,就难以认定其为“非法占有”。

 

其次,采取“威胁”之手段索取财物,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客观要件。上访是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本不应成为威胁政府的手段;制度的瑕疵使上访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因素,板子不应打到上访公民的头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上访只会对当地政府形成压力,压力不是威胁。

 

许多访民由于长期上访,生活非常困难,急需救济,若地方政府对于其救济的申请,开出暂不上访的条件,事后又以敲诈勒索追究之,这无疑有“诱民入罪”的嫌疑。上访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对于访民的诉求,正面引导和依法解决,才是根本办法。而各地政府为了达成阻止上访的目的,竟将敲诈勒索罪当作了鞭子肆意抽打到访民身上。

 

地方政府广泛滥施“敲诈勒索罪”来制裁上访维权民众,显然是周文深纳,为阻止公民履行信访权利,因此是公然违法侵权。重庆地方政府今再度祭起此臭名昭著的“敲诈勒索罪”来拘押曹礼淑,是赤裸裸枉顾法制,践踏人权,必招天怒人怨

 

民生观察 2022年3月24日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