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中国人权法制

周世锋对郭宏英案件提出的控告书及建议书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一、呈: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二、呈报人基本情况

呈报人:

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孙力军傅政华政治团伙制造的“709大抓捕”案件的标志性人物。

本人对刑事司法运行、执法权力边界以及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具有切身经验与深刻体会。基于对法治原则的尊重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责任,现就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相关问题,依法提出情况反映与控告意见。同时,出于社会责任感和基本的良知,本人就大量访民问题没被解决,反而被报复问题向中央发出呼吁。

三、反映事项概要

郭宏英因其兄在服刑期间死亡且相关事实长期未被有效查明,持续进行申诉、控告与情况反映。在此过程中,其行为被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对相关材料、庭审情况及证据结构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1. 行为性质被严重误判,将正当申诉行为刑事化;

2. 案件来源异常,存在明显人为推动痕迹;

3. 刑事诉讼程序严重违法,未获保障;

4. 相关处理具有明显压制申诉、打击维权倾向;

5. 有关办案行为已涉嫌报复陷害等职务犯罪。

四、案件基本事实背景

郭洪伟在服刑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对其死亡原因始终存有重大疑问,并反映:

• 生前曾多次反映遭受不人道对待;

• 家属多次申请调取监控、医疗资料未获回应;

• 保外就医等申请长期未被处理;

• 死亡前后关键信息未依法公开。

在上述背景下,郭宏英持续反映情况,属于典型的基于亲属死亡真相不明而进行的申诉、控告行为。

五、关于郭宏英行为性质的认定

从基本社会常理与法律常识两个层面分析:

(一)从人伦与社会常识看

 

公民因亲属死亡真相不明而持续反映问题,属于基本人伦反应与正当情感表达,具有明显的现实基础与合理性。

该行为本质上属于:

• 依法申诉、控告;

• 行使监督权利;

• 维护亲属合法权益。

不应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从刑法构成要件看

”的成立需具备:

• 无事生非或明显不当目的;

• 扰乱公共秩序的现实后果;

• 行为缺乏正当基础。

而本案中:

• 行为具有明确目的(查明死亡真相);

• 行为有事实依据(死亡存在疑点);

• 不具备无事生非性质。

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六、案件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一)案件来源异常,明显不符合正常刑事案件规律

本案呈现出多重来源:

• 领导交办

• 匿名举报

• 工作中发现

• 监狱申请舆情处置

• 当事人供述

上述来源相互交叉、逻辑冲突,明显不符合案件自然形成规律,具有“人为拼接、推动立案”的特征。

(二)匿名举报来源存在重大疑点

根据《接处警登记表》显示:

所谓“匿名举报人”联系电话,与案件立案审批人(值班领导)电话一致。

该情况表明:

• 举报来源真实性存疑;

• 案件启动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 不排除人为制造案件来源的可能。

该问题性质极为严重,应依法调查。

三)辩护权未依法保障

本案中:

• 非人未依法获得阅卷权;

• 辩护人在庭审中未掌握完整卷宗;

• 对辩护权受限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未获回应。

上述情形已导致:

• 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

• 无法充分进行证据审查;

• 直接影响审判公正性。

(四)证据突袭式出示,程序失去实质公正

案件涉及11本卷宗证据,却在未保障阅卷权情况下要求庭审逐一质证,严重压缩辩护准备空间。

该做法实质上:

• 剥夺辩护准备时间;

• 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

• 使庭审流于形式。

七、关于办案行为性质的进一步分析

 

在明知或应知当事人行为属于依法申诉、反映问题的情况下,仍采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且伴随程序严重违法,已明显超出正常执法范畴。

综合本案情况,相关行为已符合以下特征:

• 以刑事手段压制申诉行为;

• 利用职权推动案件形成;

• 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打击。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已具有涉嫌报复陷害罪的明显特征,应依法调查。

八、社会影响与危害

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带来的影响不仅限于个案:

1. 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信任;

2. 削弱公民依法申诉、监督的信心;

3. 加剧社会矛盾与

4. 在当前复杂形势下,不利于法治权威的维护。

如不及时纠正,将对社会治理基础造成长期影响。

九、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特提出如下请求:

1. 对郭宏英案件依法启动调查,审查是否构成冤错案件;

2. 对案件立案来源、举报真实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3. 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违法问题依法追责;

4. 对相关人员涉嫌报复陷害罪依法立案调查;

5. 依法保障郭宏英合法诉讼权利;

6. 对郭洪伟死亡事件依法重新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十、  建议中央成立专项调查组,对长期访民案件进行全面彻查。

访民不是社会问题的制造者,而是问题的揭示者。他们在为自身权益发声的同时,也在维护法治的底线与社会的公正。他们的存在,是一个社会尚存良知与自我修复能力的重要标志。

如果连依法反映问题的人都被压制,那么被压制的就不仅是个体的声音,而是整个社会通向公正的路径。

                         呈报人:周世锋

日期: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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