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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崇碧举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

2026年06月11日 5:5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网络

举报人:,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阳县盘龙镇长安路61号附1号,身份号码:511224197506295884,电话:15320745620。 

被举报人1:蔡刚,时任市云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案件承办人。电话;023-55838110

被举报人2:徐文,重庆市云阳县教导员(警号:218258)。

被举报人3:陈鸿华,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案件承办人。

被举报人4:陶永风,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案件承办人(警号:218344)。

被举报人5:杨 阳,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案件承办人。

被举报人6:冉 洪,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案件承办人。

被举报人7:谭元华,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案件承办人(警号218128)。

其他涉案人员:巫钟平、周青、陈霞(警号:218355)、陈亿茂(警号:218609)、张豪(警号:218615)、前思雨、陈超、陶永风(警号:218344)、周集(警号:218155)等(均为云阳县公安局及看守所工作人员);蒋晓勇(警号:216333)、向莉(警号:216411)、杜所(警号:216343)、李雪文(警号:216936)、林蔷(警号:216383)(均为开州看守所工作人员)。

一、举报请求;

1. 依法对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在(2021)渝0235初298号案件侦查阶段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

2. 对被举报人及涉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3. 责成有权机关调取本案关键证据(讯问录音录像、电子证据提取记录等),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二、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因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寻衅滋事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2刑终324号维持原判的裁定,现针对案件侦查阶段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刑讯逼供及实体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提出如下举报:

(一)原审判决认定罪名的事实与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

1. 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言论真实性未核实:判决认定举报人“编造虚假有害信息”,但未审查举报人提交的政府文件、录音等原始证据是否与网络言论相符。相关证人多为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工作人员,其证言证明力不足,违反《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证人证言客观性的要求。 

– “公共秩序混乱”无实质证据:判决仅以“微信群、微博传播”认定社会危害,却未查明具体传播范围、实际后果(如是否引发聚集、暴力事件等),也未排除其他因素对秩序的影响,因果关系认定违反证据规则,属于主观归罪。

2. 盗用身份证件罪:关键事实未查清,不符合入罪标准

– 身份信息来源及主观意图不明:判决认定举报人“冒用王渝靓身份信息办理临时乘车证明”,但未核查王渝靓身份证是否遗失、被盗,或其与举报人是否存在借用合意;公安机关未调取铁路公安办证监控、签字记录等客观证据,无法印证举报人“盗用”的主观故意。

– 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举报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仅为乘车便利,未用于诈骗等不法活动,符合《中华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出罪原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涉嫌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

1. 电子证据提取程序违法,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本案关键证据(微博数据、手机聊天记录等)通过“网络在线勘验”提取时,存在多项违法: 

– 未依法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或申请《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提取过程未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操作,未通知举报人到场见证,无全程录像记录,导致证据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变相剥夺辩护人阅卷权,阻碍辩护权行使

辩护人多次申请查阅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及提取记录,均被云阳县公安局拒绝,直接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赋予辩护人的阅卷权,导致辩护方无法对关键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3. 讯问及监管期间存在严重刑讯逼供、虐待行为,侵犯基本人权,举报人在及羁押期间,遭受被举报人及涉案人员的暴力殴打、虐待、威胁等行为,

具体事实如下:

– 2021年6月14日在房山区煤矿蔡刚雇卖访坐38路车跟踪下车倒在地下,用这方面谋取利益,蔡岗、谭元华、于孙、刘辉等19日在北京通州马驹桥及房山区煤矿抓获私闯民宅没有北京公安及女民警,执法有误,给予问责任。2021年6月20日至8月17日指定期间(云阳县三合路一巷一楼2号、6号房):

– 2021年6月20日,前思雨、陈超、周青、巫钟平、张豪(警号:218615)、陈霞(警号:218355)、陶永风(警号:218344)、周集(警号:218155)陈鸿华、杨阳、冉洪、陈亿茂(警号:218609)等人对举报人实施虐待,包括戴手铐、暴力踢脚、拉扯胸部;陶永风(警号:218344)抽烟喷脸,并威胁“要告就弄死你”;周集(警号:218155)、杨阳、陈鸿华威胁“每天几十个看守让你生不如死”。

– 2021年6月22日、24日、28日至8月2日、3日,陈亿茂(警号:218609)多次殴打举报人、强制戴手铐;冉洪强制加戴手铐;陶永风(警号:218344)值班时禁止举报人如厕、抽烟喷脸,并威胁报复。

– 2021年7月14日12时许,蔡刚(刑警大队长)、陈亿茂、陶永风在指定监视居住2号房殴打、折磨举报人,强迫制作六份笔录并强加罪名;举报人陈述女儿被强奸案中东莞法官徇私舞弊的事实,被侦查人员故意不记录。

– 陈亿茂殴打举报人,张豪(警号:218615)禁止如厕,陈鸿华、杨阳、陶永风等人克扣伙食,依法向检察院申请回避侦查人员共同刑讯逼供,被陈璋剑检查长驳回申请决定书  云检驳申(2021)1号,严重侵犯举报人基本人权。

– 举报人多次向徐文(教导员,警号:218258)及办案民警反映被殴打情况,要求做笔录、就医,均被拒绝;向检察机关徐菊、魏平宇控告,亦未获回应,涉嫌渎职包庇。

– 2022年4月开州看守所羁押期间:

– 蒋晓勇(警号:216333)、向莉(警号:216411)强制给举报人戴脚铐;杜所(警号:216343)暴力殴打举报人脸部;李雪文(警号:216936)暴力殴打并扯头发;林蔷(警号:216383)暴力踢踹举报人腰部。

– 举报人因反映看守所克扣伙食(仅提供烂白菜汤、烂土豆汤,未按标准供应),遭上述人员残忍报复。

4. 指定监视居住适用违法,涉嫌打击报复;

举报人所涉案件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云阳县公安局对举报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实质是为打击报复举报人信访维权,属于滥用职权。

(三)原审判决量刑情节认定错误,加重对举报人的处罚

1. 累犯认定不当:举报人前罪(寻衅滋事)与本案均系同一信访纠纷引发,并非独立的犯罪故意,不应作为累犯重复评价并加重处罚。

2. 未考量从轻情节:举报人系低保户,需抚养未成年女儿,且长期反映因女儿强奸被法院徇私舞弊问题确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量刑时未考量上述酌定从轻情节,量刑失衡。

三、关键证据调取请求;

为查明本案侦查程序违法及刑讯逼供事实,恳请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1. 2021年6月14日在房山区煤矿蔡刚雇卖访的坐38路车跟踪下车倒在地下,用这方面谋取利益,谭元华、于孙、刘辉等6月19日在北京通州马驹桥及房山区煤矿抓获私闯民宅没有北京公安及女民警,执法有误,给予问责任。6月19日举报人从北京被带回期间给戴手铐、头套虐待,至8月17日上午9时许,在云阳县三合路一巷一楼2号、6号房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全程讯问录音录像及监管区域监控录像。

2. 2022年4月举报人在开州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全程监管监控录像及讯问录音录像。

3. 本案电子证据(微博数据、手机聊天记录等)的提取全程记录、技术侦查审批文件及原始载体。

四、法律依据与结语; 

被举报人及涉案人员作为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案件侦查及监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民控告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立案监督职责),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云阳县检察官徐菊、魏平宇未履行依法监督职责,公安局的侦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调取关键证据,监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妇女儿童含泪喊冤无处伸…!!请求党中央救命啊…!!

此致;

中央巡视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督察组

                             举报人: 

2025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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