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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民在京被查身份证后扣押或将被遣返

2026年06月29日 23:06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近日,维权访民张治发、雷凤平、田小菊以及唐云淑,在京期间遭到后无故扣押,上述几人在被关押数小时后,或将被驻京办人员遣送回重庆当地。

 

奉节县合法公民:张治发,男,57岁,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1116xxxx,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1组89号,现居住地:重庆市北碚区福善路1号,联系电话:15523095108

 

重庆市合法公民雷凤平,男,61岁,视力残疾人,身份证号:51022419650401xxxx,住址:重庆两江新区龙兴镇合和家园一期12栋1单元10-1,电话:18623395519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吴山村11社合法公民:田小菊,电话号码:15023019395,身份证号:51022419621223xxxx。

 

上述三人于2026年6月28日,在北京景山公园正常游玩,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仅因属于人员,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无故查验身份证后强行扣留,此后手机失联,家人无法取得联系。

 

期间,雷凤平设法发出消息说,他目前已被关押在府右街派出所8个小时左右了,该吃药的时间没药吃,现在身体不适,恳请网友依法拨打12345,或110电话向督察反映。

 

与此同时,家属恳请各界群众协助拨打政府热线01012345、报警电话010110,协助核实人员下落。

 

家属诉求: 1. 立即告知三名人员当前被扣留的具体地点;

2.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允许当事人与家人通电话报平安;

3. 立即停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纪执法行为,无条件释放三位合法公民。

 

附:民警违纪违法法律条款

1.《中华宪法》第三十七条

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仅限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三位公民无任何违法嫌疑,仅因信访身份就被拦停核查身份,属于违规随意查验身份证,属于执法违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扣押公民、限制人身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5.《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禁打击报复信访人,严禁对正常信访群众随意采取人身限制措施,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信访公民的人身自由。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无犯罪事实前提下扣留合法公民,已经涉嫌违法。

 

另外,重庆公民唐云淑,于2026年6月26日在北京市陶然桥北公交站,被警察查身份证后不让她走,唐云淑报了北京110,随后被带到了天桥派出所。

 

警察说重庆驻京办的人可能要接唐云淑回重庆,之后唐云淑又电话求助了北京市长热线01012345。

 

唐云淑说,她现在已在北京找了工作,如被送回当地将耽误她上班。

 

唐云淑请求全国朋友关注并帮她报警01011,01012345.01012388.01012380.01012389.01012309。唐云淑电话:177833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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