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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广场 - 开明:梁振英悬赏缉捕扔旗人,证明香港法治己败坏

2019年08月06日 4:46 PDF版 分享转发

2019年8月3日,香港反送中运动一示威者,在尖沙咀天星码头将中国国旗抛入大海。(美联社)2019年8月3日,运动一示威者,在尖沙咀天星码头将中国国旗抛入大海。(美联社)

万万没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是一个目无的人。8月3日下午,香港反送中游行队伍抵达天星码头海港城,此城的旗杆上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由于香港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共,这个旗子自然引起人们的厌恶,有人勇敢地把中共国旗从旗杆上扯下来扔进海里。此举得到广大香港市民的赞许。梁振英看到此事后恼羞成怒,是晚在脸书上发布公告,悬赏100万元港币(约合人民币88.46万元)缉捕扔旗人。梁振英此举是对的践踏,说明香港法治己然被梁振英、林郑月娥们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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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捕,是一种刑事手段,适用的前提是针对有犯罪行为的人,而扔旗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故不能对他适用缉捕。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第五级罚款及监禁3年。这里明文规定五种行为是犯罪行为,而扔旗不属于这五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是犯罪行为。

梁振英会说条例中有规定“等方式”,扔旗入海就是这种“等方式”,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条例既然没有把扔旗行为规定为犯罪,任何人就不得视之为犯罪。梁振英无权解释这个条例,条例的解释权在香港立法机关,即便特区政府也无权解释法律。其次,缉捕犯罪嫌疑人是香港警方和司法机关的权力,是公权力,梁振英作为一个公民不能行使公权力。在法治社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民个人的权利是有明显区别的,公民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执法权,即便是悬赏缉捕,也应当由香港警方去施行,梁振英悬赏缉捕,越俎代庖,破坏法治原则,扰乱香港法治秩序,与中共的人治实属一丘之貉。

这些年来香港的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其中既有中共的幕后推手,也有香港媚共卖港的政客所为,此次反送中运动更突出暴露了法治的颓废。香港特区政府执意修改逃犯条例,必定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林郑月娥宣布反送中示威活动为暴动,也违反了法治原则,因她的这个定性可使示威者因暴动罪被刑事追究,这是对司法权的僭越;元朗黑社会暴力行为,却可以不受法律追究;警察违法使用暴力,可以肆无忌惮;而此番梁振英公然藐视法律,却也招摇过市。可见香港的法治,前途不妙,危在旦夕!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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