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能否在法律上闪避台湾独立议题?
来源: 自由时报 作者: 谭慎格 编译: 陈泓达
在通行的国际法习惯性原则中,“如果牠走起路、说起话、嘎嘎叫都像鸭子,那牠就是鸭子”,被称为步态、言语与鸣叫的鸭科验证三要件。对于台湾的存在而言,这三大原则至关重要。据传这种三段验证法可追溯至西元一世纪末的罗马史家苏埃托尼乌斯(Suetonius),但可惜的是,他当时谈论的只是鸭子。
然而,这项不证自明的原则,在美国做为缔约国之一的一九三四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中,被正式编纂为包括四个要件的国家地位验证标准。公约第一条规定:“做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长久居住的人口;(二)范围确定的领土;(三)自主运作的政府;(四)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在美国宪法体系中,对外国的承认是行政首长(总统)的专属职权。川普总统在他的第一任期内,曾经三度行使这项权力: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承认戈兰高地(Golan Heights)为以色列主权领土,以及承认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为摩洛哥王国的主权领土。他这么做是为了推动《亚伯拉罕协议》(Abraham Accords),以实现以色列与主要阿拉伯邻国的和解。这些举措其实颇具争议,但幸运的是,国会无从插手。四年前,我在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刊出的《美国宪法与承认台湾》一文中,曾经探讨过美国总统是否有权,在没有进一步咨询国会的情况下,正式承认台湾独立。当时我的结论是“可以”。
现在,我想从相反的方向提问,美国总统是否也可以在不咨询国会的情况下,承认台湾属于中国的主权领土?我认为,不行。
让美国总统在台湾主权议题上陷入复杂局面的主要因素,在《亚伯拉罕协议》中并不存在。问题即在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廿二编第四十八章第三三〇三条(b)(1)款—即《台湾关系法》已明确规定,台湾的地位等同于“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因此,当《台湾关系法》获得参议院全力支持,并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时,台湾的主权地位(就《蒙特维多公约》的标准而言)就被提升到超越总统权限的层次,成为美国国内法中明确规定、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最高法律”(law of the land)。
台湾主权地位 已超越总统权限层次
这并不是立法机关篡夺行政权。在《台湾关系法》通过前,当时的美国总统卡特(Jimmy Carter),就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日向各部会与机构发布的行政备忘录中,采用相同的“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表述。根据苏埃托尼乌斯的“嘎嘎似鸭”原则,以及《蒙特维多公约》第三条(“国家的政治存在不依赖其他国家的承认”),卡特认定,在国际法上,台湾确实是一个“国家”。
卡特总统十二月卅日备忘录中的关键内容之一,就是“美国与台湾之间现行的国际协定与安排应继续有效,并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由各部会与机构依约履行与执行。”
结果不知何故,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廿六日《台湾授权法案》(Taiwan Enabling Act)草案提交国会山庄前,这段关键文字神秘地消失了。这项条款必然预设“台湾”继续拥有国家地位,对美国日后维持与台湾的有序正常关系至关重要。遗漏这项条款令人匪夷所思,因为所有人都同意它的根本重要性。一九七九年二月五日,副国务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成为卡特政府第一位在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作证的官员,他一开口便向委员会保证:“首先,我们已经采取行动,除了共同防御条约及相关协定外,我们与台湾之间超过五十五项的条约与协定,都将继续有效。”有没有可能,他希望没人注意到这项条款已经从草案中消失了?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他可就错了。参议员立即质疑他,“为什么总统在他十二月卅日的备忘录里,明明就提到与台湾之间的既有条约将会延续,却没有出现在‘台湾授权法案’里?”克里斯多福回答说,“如果有人对(卡特总统)是否有权……永久性地规定台湾人民在这部法案中,应被视为一个国家有任何疑问,我们认为先例已经很明确,就是总统可以在国会有机会立法之前,暂时做出一种过渡性安排。”他强调:“这部法案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让台湾人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一个国家。”
克里斯多福进一步说明,“我认为,如果这部法案通过,美国完全可以将台湾人民视为有效的缔约伙伴,用以履行现有的重要条约,例如航空协议、核能供应安排等。依据国际法,我认为我们的认定很清楚,与一个没有被正式承认为政府的实体缔结条约或协议,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克里斯多福还向参议院解释,尼克森与卡特两位总统所面临的权衡取舍:由于中国方面坚决表示,不会明确放弃对台湾使用武力,因此美国也不会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
接着,北卡罗来纳州联邦参议员赫姆斯(Jesse Helms)质问国务院法律顾问韩塞尔(Herbert Hansell),美国政府是否认为,“台湾岛上存在一个维持秩序的政府?”韩塞尔回答:“当然有,但这并不代表它是主权政府。这也不代表它是中国的合法政府。”
赫姆斯大为震惊!他进一步追问:“所以,你的意思是说,美国政府的政策是台湾政府已经不再是合法政府。是这样吗?”韩塞尔立刻澄清说:“不,参议员,我不是这个意思。它不再是被承认的中国合法政府。我认为,就美国政府的观点来看,两者之间有所区别。”行政部门对参议院做出的这些保证,成为《台湾关系法》得以通过的内在关键。副国务卿克里斯多福的法律立场是:美国是否能够在法律上将台湾视为“有效的条约伙伴”,属于总统的宪法权限,但仅止于做为一项“过渡性架构”(transitional structure),直到“国会有机会采取行动”为止。换言之,总统本人认为,他只是在“过渡性”阶段获得授权,可以承认台湾是一个“有效的条约伙伴”,需待国会后续决定是否永久性地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
最终,国会一致通过将美国与台湾的“所有条约将继续维持效力”,正式写入《台湾关系法》,并将台湾视为世界上的所有其他“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之一。为了符合《蒙特维多公约》的国家地位要件,《台湾关系法》也补充了“台湾”的地理定义,即“台湾及澎湖列岛”,还有政治定义,即“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包括政治分支机构、机构等)。”这些要件构成美国国内法下对台湾国际地位的法定承认,确认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
川普见习前 强调台湾就是台湾
在川普与习近平二〇二五年十月卅日在南韩举行峰会的几周前,《华尔街日报》报导,习近平的“最终目标”是要从川普总统口中,获得反对“台湾独立”的明确表态,以推翻美国长达五十四年仅止于“不支持”台湾独立的既定立场。当被问到此事时,国务卿鲁比欧(Marco Rubio)回应说,不论中方有何要求,美方没有人考虑过这种想法。川普本人则说:“我不知道我们会不会谈到台湾。我不确定。他或许会想要问。其实没什么好问的。台湾就是台湾。”
川普这句话向习近平传达的讯息是,台湾议题不在讨论范围内。从乐观的角度来看,在峰会前一天,川普还被听到向南韩总统李在明透露,他与习近平的会晤“可能会拉长到三、四个小时”,暗示他已经准备就广泛议题与习主席长谈,但并不打算讨论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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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川普与习近平只谈了约一百分钟。至于台湾,川普先生说,这个议题“根本没提到”。一名中国学者声称,双方同意“台湾议题等到川普访问中国时再谈”,时间可能是二〇二六年四月。即使如此,川普总统的立场还是不会改变:“台湾就是台湾”。毕竟,正如孔子在《大学》(或者是《论语》,还是我是在幸运签饼上看到的?)所云:“状似鸭,游似鸭,嘎嘎似鸭,则为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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