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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域外管辖与跨境镇压风险

2026年07月28日 19:01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 上报 作者: 杨长蓉

2026年7月1日,进步促进法》(下称《民促法》)正式生效,随即引发不少国际争议,例如美国批评该法赋予北京“近乎无限的权力”,以及据德国之声报导,欧盟在7月2日声明中,对该法的域外适用表示关切,并强调反对第三国法律违反的域外适用。其争议与风险不仅限于中共境内的民族治理,更在于中共试图透过国内立法,对境外个人、组织及其言论与政治活动主张管辖权与镇压。

《民促法》是中共法律战的一环,其欲以国内法将境外个人、组织及其行为纳入规范,并据此主张域外管辖权;惟此主张之合法性仍须依国际法的管辖原则判断。域外管辖与跨境镇压亦属不同层次:前者涉及法律能否适用于境外人员或行为;后者则是国家或其代理人跨越国界压制与介入手段。

域外管辖的国际法界线

《民促法》第63条规定,境外组织或个人若“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或“制造民族分裂”,将依法追究责任,明文将境外主体及其行为纳入规范。惟相关概念欠缺明确定义,致其适用范围难以预见,并为选择性适用留下空间。第44条更提及“台湾同胞联谊会”,反映北京试图将台湾纳入其民族治理及国内法秩序。

国家管辖权原则上限于其领土内。从国际法角度观之,应区分“规范管辖”与“执行管辖”,规范管辖有可能域外适用,惟仍须有连结基础,例如行为人或被害人之国籍等。而中共则可能援引保护原则(protective principle),主张境外“分裂行为”危害其。然而,该原则主要适用于间谍、伪造通货或颠覆政府等直接威胁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破坏民族团结”是否能扩张至境外政治言论,并足以支持域外管辖的国家安全威胁,存有高度争议。

执行管辖则受到严格的领土限制,一国不得未经他国同意,在其境内调查、逮捕或行使其他强制权力;但发布通缉,或提出引渡及请求,尚不等同于在他国境内执法。是否采取逮捕、移交或其他措施,仍由被请求国依其国内法、双重犯罪原则及人权义务决定。

从域外管辖到跨境镇压

《民促法》进一步的危险,在于其可能成为中共跨境镇压的法律基础,为通缉、入境逮捕、引渡请求及其他限制措施提供依据。该法亦可能与《反分裂国家法》及制相互配合,使执法机关得依行为人身分、所在地及活动内容选择不同法律工具,其风险可能沿旅行、出版、商业、数位平台及司法合作网络向外传导。亦即,中共无须直接在他国境内逮捕目标,只要透过监控、通缉、家属及经济利益施压,或制造入境风险,即可能促使境外人士

今年7月15日,《民促法》施行仅两周,香港国安处即搜查两间书店,拘捕5人并查扣包括台湾出版品《唯红花绽放》在内的书籍。该案虽适用香港国安法制,但其时间点与内容,极可能反映《民促法》与既有国安规范迭加、向境外延伸的风险。合法出版品一旦被赋予“煽动”或“破坏民族团结”等标签,可能反向影响作者、出版社及通路,形成法律外溢与寒蝉效应;若再被用于通缉、威吓或限制境外人士,即可能构成跨境镇压,并危及地主国的主权、与国家安全。

对我国的风险与因应

对我国而言,该法的风险不限于明确主张台独者。主张维持现状、反对武力统一,甚至支持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都可能被解读为“制造民族分裂”。经常往返中港澳,或在第三国从事研究、媒体及倡议工作者,尤其可能因此自我审查。

建议我国可参考欧盟作法,建立跨境镇压的定义、通报及资料搜集机制,加强跨机关协调与执法人员训练;同时盘点与中共具有引渡、遣返或司法互助关系的高风险国家,防止相关机制遭到滥用。需要防范的,不仅是《民促法》本身,而是中共如何将其与既有国安法制及跨境网络结合,转化为对台湾及国际社会的政治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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