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电话告知:吴淦案检察院再次要求补充侦查,自2017年7月17日始退回补侦一个月。
我认为法院应审查检察院的补侦要求,不能由检察院任性。检察院要求补侦必须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5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不能要求补侦。打电话的李书记员说:不探讨,只告知。
葛永喜律师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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