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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廷阁律师申请公开禁止会见法轮功服刑人员的依据 黑龙江司法厅答复涉及国家秘密

2017年12月16日 12:35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律师权益关注网

2017年11月24日,律师收到《关于对卢廷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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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0日,卢廷阁律师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司法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和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禁止律师依据《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会见服刑人员的法律依据及内部文件、规定,10月12日黑龙江省司法厅签收。

此前,卢廷阁律师依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分别到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和黑龙江女子监狱会见法轮功服刑人员石孟昌和王淑英,监狱方面以需要向上级汇报请示为由拒绝,一直没有安排会见。

2017年11月27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司发通〔2017〕124号),《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新近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六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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